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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及相关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7   浏览量:1536  
  

  减轻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适用治安管理处罚。不予处罚,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考虑到有法定的特殊情况存在,对依法本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人,对其不予适用治安管理处罚。

  一、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包括以下五种: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情节特别轻微。判断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否特别轻微,应当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年龄、身份,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持的态度,违反治安管理的目的、动机,采用的手段,造成的后果,认错的程度,改正的情况,造成的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没有实施终了,行为人自己已经悔悟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等。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后,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产生或者将要产生的危害后果。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被侵害人的情况下,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的举动,必须取得被侵害人的谅解。也就是说,被侵害人已经原谅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表示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没有被侵害人的情况下,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的行为即可。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胁迫,是指采用暴力、威胁、逼迫等方法,迫使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诱骗,是指采用引诱、欺骗等方法,使他人上当受骗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被胁迫人或者被诱骗人主观上一开始并没有违反治安管理的动机,只是受到他人的胁迫或者诱骗后,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虽然被胁迫人或者被诱骗人在主观方面也有过错,但性质不恶劣,只要他们真诚认错,公安机关指出其错误后予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也同样可以达到教育其本人和防止其再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目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主动投案,是指违反治安管理事实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未被公安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公安机关发觉,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尚未受到传唤或者询问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违反治安管理事实。“主动投案”和“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这两个条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主动投案的成立。

  (五)有立功表现的。

  有立功表现,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包括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案件中的行为人揭发同案人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以外的其他违法犯罪,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侦破其他违法犯罪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或者阻止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包括同案人)、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以及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二项对未达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作了规定:

  (1)行为人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不予处罚。

  (2)行为人自动放弃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不予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3)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应当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二、减轻处罚的适用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四项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减轻处罚情节的,按下列规定适用:

  (一)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减轻处罚;

  (二)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三)规定拘留并处罚款的,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单独或者同时减轻拘留和罚款,或者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单处拘留;

  (四)规定拘留可以并处罚款的,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减轻处罚;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三、关于不予处罚问题的规定

  (一)公安机关对依法不予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有非法财物的,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二)公安机关对超过追究时效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再处罚,但有违禁品的,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基本特征及其认定

·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 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条件及其处罚

· 治安管理处罚中的数过并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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