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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7 浏览量:2230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所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教唆,是指采用授意、劝说、挑拨、怂恿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胁迫,是指采用暴力、威胁、逼迫等方法,迫使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胁迫包括暴力胁迫和非暴力胁迫两种。前者如以伤害他人身体相威胁,后者如对他人进行精神上的强制。诱骗,是指采用引诱、欺骗等方法,使他人上当受骗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上述三种行为都必须是故意实施的,如果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引起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则不是教唆、胁迫、诱骗。这三种行为,既有单独实施的,也有交叉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要求这三种行为同时具备,才给予处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其中一种行为,公安机关即可依法予以处罚。行为人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所教唆、胁迫、诱骗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罚。例如,甲教唆、胁迫、诱骗乙殴打他人,那么,对甲就应当按照“殴打他人”定性处罚。同时,按照本法第20条的规定,对甲还应当从重处罚。
对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而违反治安管理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应当减轻或者不予处罚。但是,对出于他人教唆而违反治安管理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处罚。通常认为,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情节特别轻微的,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七条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