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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条件及其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7   浏览量:1505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是违反治安管理的一种形态,是相对于单个人违反治安管理而言的。共同违反治安管理,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为人的行为指向同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整体。每个人的行为,都是违反治安管理有机体的一部分。在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每个人的行为都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一、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条件

  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从主体上看,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的。如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由一个人实施的,无论是实施一次还是多次,都不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实施的,但其中只有一个人具有责任能力,其他人是没有责任能力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也不能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2)在客观方面,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为人共同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尽管每个人在违反治安管理活动中所处的地位、作用不同,但都是为了相同的目的而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行为人共同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能是一次,也可能是多次。

  (3)在主观方面,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具有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故意。也就是说,各行为人通过意思的传递、反馈而形成的,明知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且明知共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但一部分人是故意,一部分是过失的,不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二、对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分别处罚,是指依法给予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与其各自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相当的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对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行为人的处罚。起主要作用,是指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组织、策划、领导、指挥作用。“起主要作用”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本身应负的法律责任,按照他所参与的全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处罚,比“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行为人处罚重。

  (2)对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次要作用的行为人的处罚。起次要作用,是指行为人虽然直接实施了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在整个违反治安管理过程中,较之“起主要作用”的行为人所起的作用小。对“起次要作用”的行为人,应当在比照“起主要作用”的行为人对于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本身应负的法律责任的基础上,予以适当从轻、减轻处罚。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中有几个“起主要作用”的行为人时,“起次要作用”的行为人应当比照其中处罚最轻的“起主要作用”的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对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辅助作用的行为人的处罚。起辅助作用,是指行为人不直接实施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是为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实施创造条件,辅助实施违反治安管理。对“起辅助作用”的行为人,应当在比照“起主要作用”的行为人对于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本身应负的法律责任的基础上,予以适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4)对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作用相当的行为的处罚。所起作用相当,是指行为人都直接实施了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且在整个违反治安管理过程中,行为人所起的作用旗鼓相当,难分伯仲。对“所起作用相当”的行为人,应当基于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本身应负的法律责任,给予行为人相同或者相似的处罚。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七条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 精神病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 对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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