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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中的数过并罚原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7   浏览量:1664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对一个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实行“分别决定、合并执行”的原则。分别决定,是指对于一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就其每一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分别依法进行决定,确定对每一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合并执行,是指将分别决定的治安管理处罚合并起来,并将同一种处罚的数额和期限相加在一起,最后决定给予哪些处罚及给予多重的处罚。

  例如,张三殴打李四后,又盗窃王五的自行车,情节都比较严重。公安机关对张三的处罚方法应当是:首先,对张三殴打他人的行为和盗窃的行为分别作出决定,如对殴打他人行为决定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300元,对盗窃行为决定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300元。其次,将两次行政拘留的期限相加在一起,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4日;将两次罚款的数额相加在一起,合并执行罚款600元。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在决定后,要对被处罚人执行罚款600元、行政拘留14日的处罚。

  本条实质上规定了数过并罚的原则。数过并罚是治安管理处罚的裁量制度,指公安机关对同一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分别决定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决定其执行的治安管理处罚的制度。根据本法的规定,数过并罚具有以下两个特征:一是必须一行为人实施数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这是适用数过并罚原则的前提条件。数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单独实施的,也可以是行为人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的。二是公安机关必须在对数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分别决定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治安管理处罚。这是数过并罚的程序规则和实际操作准则。实行数过并罚的结果,是对数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产生一个决定结果、制作一份《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而不是几个相互独立的决定结果、制作几份《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本条所确定的数过并罚的原则,即对一人所实施的数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合并处罚应当依据的规则,也就是以并科原则为主,以限制加重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并科原则,又称相加原则、累加原则或者合并原则等,是指将一人所实施的数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分别决定的处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合并处罚原则。该原则主要适用于罚款处罚。限制加重原则,又称限制并科原则,是指以一人所实施的数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应当决定的最重的处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处罚的合并处罚原则。该原则只适用于行政拘留处罚。

  根据本条的规定,合并处罚原则的具体适用范围和基本适用规则如下:

  (l)决定的数个处罚为罚款的,采用并科原则,将罚款数额累加,决定执行的罚款数额。

  (2)决定的数个处罚为行政拘留的,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将拘留期限累加,决定执行的拘留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日。

  (3)决定的数个处罚对个人为一个警告、罚款、行政拘留、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的,对单位为一个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的,按照采用并科原则的精神,决定执行的处罚,即对个人可以同时决定执行一个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和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的,对单位可以同时决定一个警告、罚款和吊销许可证。但是,决定的数个处罚对个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警告、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对单位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警告或吊销许可证的,不适用“合并执行”的原则,而只能各执行一个处罚,如不能将两次警告处罚合并为一次严重警告或者合并改为罚款、行政拘留。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 精神病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 对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理

· 治安案件涉案财物的收缴、追缴和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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