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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7 浏览量:1659
医学、司法精神病学将所谓醉酒分为生理醉酒和病理醉酒。这里的醉酒人的责任能力问题,是指生理醉酒。醉酒的人可能减弱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且,这种控制能力的减弱是人为的,醉酒前可以预见的,也就是说,醉酒的人在喝酒前,可以意识到过多饮酒会出现麻痹神经、减弱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后果,完全可以少喝或不喝,以避免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因此,醉酒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病理醉酒即因醉酒而致短暂性精神障碍。医学和司法精神病学认为这是一种严重的精神病,由于这一病理性精神障碍的作用,行为人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能力,这种情况不属于这里所述的“醉酒的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可以将这种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称为“保护性约束”。只有对醉酒后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人,才能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如果一个人醉酒后在醉酒状态中只是睡觉,不吵不闹,既不对本人有危险,也不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构成威胁,就不能也没有必要对其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只有在醉酒人行为失控,丧失理智,不采取强制约束措施,就会发生伤害自己身体,或者伤害他人人身、损坏他人财产、威胁公共安全的情形时,才能进行保护性约束,直至其酒醒。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