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精神病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7   浏览量:1654  
  

  精神病人,是指患有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严重的智能欠缺或者精神发育不全达到中度(如痴愚)或者更为严重程度(如白痴)等严重精神障碍或者精神疾患的人。确定精神病人是否应当对自己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负法律责任,应当以其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为根据。精神病人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不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处于精神病状态的,不负法律责任,公安机关不予处罚。也就是说,精神病人之所以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必须是基于病理的作用,是因为其患精神病并由此失去了正确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不由自主地实施的。这是一种既无故意又无过失的病态行为。根据法学理论和我国法律实践,构成违法犯罪,行为人必须有故意或者过失。精神病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尽管在客观上侵犯了公共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但由于行为人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主观上不存在对其所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故意或者过失,因此不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但是,并不是任何精神病人在任何时候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都不负法律责任。因为不是任何精神病人的精神状态在任何时候都是一成不变的,有的精神病人在有的时候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精神病人分为非间歇性精神病人和间歇性精神病人。非间歇性精神病人的精神一贯是处于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他们是真正的无行为能力人,在任何时候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都不予处罚。间歇性精神病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时有时无,他们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否应当受到处罚,就要看其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的精神状态了。如果该行为人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精神状态是正常的,那就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果该行为人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正处于病态,那就不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于没有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如何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34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即“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其监护人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条“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有非法财物、违法所得的,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的规定予以收缴、追缴。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并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治安案件涉案财物的收缴、追缴和处理规定

·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 治安调解的原则、程序要求及调解处理的相关规定

· 治安调解的条件及范围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39784 second(s) , 64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