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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监督法释义第三十八条:质询案由谁到会答复和书面答复由谁签署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0-02 浏览量:679
第三十八条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质询案由谁到会答复和书面答复由谁签署的规定。
【本条释义】
对回答询问的人没有严格要求,一般由有关机关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回答询问即可。但是,对质询案的答复人员则有法定的明确要求。根据本条规定,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必须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这里的“负责人”,是指受质询机关的正职领导人和副职领导人,包括政府或其部门正副职领导人、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副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但不包括其下属机构的领导人。这样规定,一是以示对人大常委会的尊重;二是以示受质询机关对答复意见的负责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