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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从宽制度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2-29   浏览量:1371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一款。该规定,是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第一次在法律上的体现,具有重要意义。

  之所以规定对坦白的“可以从轻处罚”,特殊条件下“可以减轻处罚”,主要是考虑到,如果坦白一律可以从轻,那就与自首无区别了。对于可以减轻处罚,只限于重大案件,并且只有在因坦白避免特别重大危害后果的发生的,才可以适用。所谓“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主要是指有一些特殊的刑事犯罪,如放置定时炸弹实施爆炸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已经实施犯罪,但犯罪后果还没有发生,就被捉拿归案,由于其坦白交代犯罪行为,使司法机关对即将发生的特别严重的爆炸后果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处置,因而避免了后果发生等情形。在这种特殊情形下,虽然谈不上罪犯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但罪犯的如实坦白毕竟避免了特别重大危害后果的发生,对其处理比普通的坦白再从宽一些也在情理之中,因而法律规定对具有此种情形的罪犯,可以减轻处罚。当然是否减轻只是一个酌定选择,并非强制性要求。

  司法实践中适用上述规定,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理解。

  所谓“如实”,是指要实事求是地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既不能避重就轻、不讲主要犯罪事实只讲次要犯罪事实,更不能歪曲客观真相、编造事实情节。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坦白。

  所谓“自己罪行”,既指自己实施的犯罪事实,也包括自己组织、指挥、教唆、帮助的犯罪事实。在共同犯罪中,既包括自己的犯罪事实,也包括自己所知悉的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如果只供述次要的罪行,则不能认定为坦白。

  所谓“罪行”是指主要犯罪事实,即足以证明其行为构成犯罪并直接影响定罪量刑的基本事实和情节。

  需要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自己罪行是侦查机关已经掌握的。如果是侦查机关没有掌握的罪行,则要考虑是否属于投案自首。

  (2)坦白从宽的适用对象仅限于犯罪嫌疑人。

  这是考虑到根据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到审判阶段才被称为“被告人”,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都不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进入审判阶段在法庭上才如实坦白,实际意义已经不大。

  (3)对可以从宽的把握。

  坦白情节作为犯罪人的罪后表现,并不能改变已经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只是反映其人身危险性有所降低,并且有助于犯罪的侦破和查证。因此坦白是“可以”并非“应当”从宽,采取相对从宽原则。即应当根据犯罪人罪责的大小,也就是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兼顾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社会治安形势、预防犯罪等刑事政策因素,决定是否从宽处罚。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尤其是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恐怖犯罪或暴力犯罪,作案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犯罪,即使具备坦白情节,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可以不予从宽处罚。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 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及认定

· 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及认定

· 对累犯的处罚

· 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如何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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