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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处罚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2-29   浏览量:1201  
  

  所谓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减轻处罚分为两种情况:

  1.法定减轻。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我国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节有: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立功的等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节包括两类,一类是应当予以减轻处罚;一类是可以予以减轻处罚。对于刑法规定应当予以减轻处罚的,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必须在该犯罪行为所应当适用的刑罚幅度规定的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对于刑法规定可以予以减轻处罚的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应当综合全案的情节以决定是否予以减轻以及减轻的幅度。应当注意的是,刑法中的减轻处罚的情节往往是以复合情节的形式规定的,如“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等。因此人民法院在量刑时首先要综合全案情况,决定应予以从轻还是减轻处罚,然后才能根据刑法关于从轻、减轻处罚的要求,判处适当的刑罚。

  为了统一减轻处罚的量刑标准,准确量刑,《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明确了减轻处罚的量刑幅度,即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对于已经确定予以减轻处罚,刑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即刑法规定此罪有两个以上量刑幅度的,减轻处罚只能在法定量刑幅度紧接着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而不能跨越一个量刑幅度判处刑罚。如果法定量刑幅度已经是最轻的或者刑法只规定了一个量刑幅度的,则减轻处罚也只能在此幅度内判处较轻或最轻的刑罚。

  2.酌定减轻。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刑法规定的刑罚幅度是适用于实践中的各种情况的,由于具体犯罪情节千差万别,不排除个别案件中即使适用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仍然过重,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情况。刑法作本款规定,就是为了赋予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作出特殊处理。“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主要是为了防止实践中扩大适用范围或滥用减轻处罚的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对判处法定最低刑还是过重的情况界限不明确,随意性较大,存在不少问题,因此,要注意准确把握何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案件的特殊情况,是指案件的特殊性,如涉及政治、外交等情况。对于有特殊情况的案件,即使犯罪分子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是对减轻处罚的特殊规定。地方人民法院在适用这一规定时,必须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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