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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2-22 浏览量:1243
刑法第三十六条对因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犯罪分子如何处理作了规定:
(1)由于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给予刑事处罚外,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这里规定的“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既包括由犯罪行为直接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如毁坏财物、盗窃、诈骗等直接侵害财产的犯罪行为,也包括由于犯罪行为的侵害间接造成的被害人经济上的损失,如伤害行为,不仅使被害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而且使被害人遭受支出医疗费用等经济损失。“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是指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刑事处罚的同时,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性质、情节、被害人遭受损失的程度,被告人的经济状况等具体情况,一并判处犯罪分子赔偿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
(2)被判处财产刑,同时被判处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犯罪分子,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犯罪分子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有两种情况:一是犯罪分子被判处罚金,同时被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的,这里既包括判处其他主刑并处罚金的,也包括单处罚金的。不论是单处还是并处罚金,同时被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的,只要犯罪分子的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就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是被判处没收财产,同时被判处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不论其财产多少,都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这一规定确定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中,对判处财产刑的,执行时采用民事优先的原则,以加强对被害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