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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犯罪分子财产时处理犯罪分子所负正当债务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2-22   浏览量:1230  
  

  刑法第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据这一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了以下三个条件,才能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1)犯罪分子所负债务产生于人民法院没收其财产以前。包括所欠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债务。

  (2)犯罪分子所负债务属于正当债务。所谓“正当债务”,是指承担的合法债务,如犯罪分子在犯罪前与他人(包括单位)因为合法的租赁、买卖、借贷、承包等关系所产生的正当债务。如果不是属于这种正当的债务关系,而是因违法行为所负的债务,如因赌博所欠的赌债等,不属于正当债务。

  (3)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如果犯罪分子还有其他财产可用以偿还债务不是必须以被没收的财产偿还的,不应适用该规定。

  (4)必须经债权人提出请求。偿还犯罪分子所负债务,仅限于没收财产的范围内并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偿还。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条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 没收财产的概念与适用对象

·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与效力

· 有期徒刑的期限及刑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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