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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财产的范围与方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2-22 浏览量:1151
一、没收财产的范围
没收财产的范围,是指刑法规定犯罪人的哪些财产可以没收,哪些财产不能没收的范围。我国刑法第59条运用肯定和排除的手法,对没收财产的范围进行了规定,根据这些规定,没收财产的范围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确定:
(1)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所谓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是指属于犯罪分子本人实际所有的财产及与他人共有财产中依法应得的份额。应当严格区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与其家属或者他人财产的界限,只有依法确定为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才能予以没收。这里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至于没收财产是一部还是全部,应考虑对犯罪分子所处主刑的轻重,以及犯罪分子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其人身危险性大小。
(2)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以维持犯罪分子个人和所抚养的家属的生活。这里所说的其扶养的人既包括由其扶养的丈夫或妻子,也包括由其抚养的子女和赡养的老人。这一规定有利于更好地改造犯罪分子,使之刑满释放后生活有保障,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同时也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
(3)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保护犯罪分子家属的合法权益。所谓家属所有财产,是指纯属家属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家属自己穿用的衣物、个人劳动所得财产。家属应有的财产,是指犯罪分子与家属共同所有的财产中应当属于家属的那一份财产。对于犯罪分子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属于他人所有的部分,也不得没收。这一规定体现了罪责自负,只惩罚犯罪的人,不株连无辜的原则。
二、没收财产的方式
(1)选科式。刑法分则对某种犯罪或者某种犯罪的特定情节规定为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也就是说既可以适用没收财产,也可以适用其它刑罚,由法官酌情选择适用。例如,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这里,没收财产与罚金可以选其一而判处,如果选择了没收财产,则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
(2)并科式。即在对犯罪人科处生命刑或自由刑的同时判处没收财产。我国刑法分则对没收财产在多数情况下作了并科规定,这种方式又可根据是否必须科处没收财产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必并制。指在判处其他刑罚的同时必须并处没收财产。例如,刑法第383条规定,对犯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是得并制。指在判处其它刑罚的同时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例如,刑法第2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犯罪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在这里,可以适用也可以不适用没收财产。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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