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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的执行方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2-18   浏览量:1152  
  

  刑法第38条第3款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是指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和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改变了我国传统的以监禁为主导的行刑模式,带来改造罪犯理念和方式的巨大变化,它将以往主要由公安机关承担的模式,转变为各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社区基层组织和志愿者参加,各司其职,分工配合,共同做好罪犯转化工作的崭新矫正模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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