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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人的处理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2-12   浏览量:1299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于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但因不满十六周岁而没有受刑事处罚的人,不是放任不管,而是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所谓必要的,例如,家中无人管教,或者虽有人管教但确实管教不了,由政府收容教养;或者群众反映强烈,坚决要求政府收容教养。这是一种必要的社会保护措施,对保护未成年人和维护社会安全都是有利的。因此,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 无罪过事件的规定

· 过失犯罪的定义、分类及负刑事责任的规定

· 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客观方面之概念、特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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