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罪刑相适应原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2-04   浏览量:1306  
  

  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刑法第5条明文规定了这一原则。罪刑相适应,是适应人们朴素的公平意识的一种法律思想,是罪与刑的基本关系决定的,是预防犯罪的需要。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要求是,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在立法上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注重对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宏观预测和遏制手段的总体设计,确定合理的刑罚体系、刑罚制度与法定刑;在量刑方面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将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地位,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实现刑与罪的均衡协调;在行刑方面实现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注重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的消长变化情况,舍理地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 罪刑法定原则

· 刑法的解释

· 刑法的体系

· 刑法的概念、特有属性及任务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6142 second(s) , 70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