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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概念、特有属性及任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2-04   浏览量:1570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犯罪的主要法律后果)及其罪刑关系的法律。具体地说,刑法是以国家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以有效对付犯罪和积极预防犯罪的法律。

  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我国,狭义的刑法是指刑法典,即国家以刑法名称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现行刑法典为19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的,199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广义的刑法,是指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附属刑法。单行刑法是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如《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附属刑法,是指拥有刑事立法权的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的经济、行政等非刑事法律中附加制定的体现国家对一定范围内的特定社会关系加以特别调整的关于犯罪与刑罚的行为规范的总称。附属刑法中,刑法规范不是主体部分,而是具有附属性。此外,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刑法典的基本原则制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也属于广义刑法的内容,但这种规定只在特定地域适用,没有普遍效力。

  刑法典通常被称为普通刑法,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是特别刑法。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普通刑法条文与特别刑法条文时,应适用特别刑法优于普通刑法的原则;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特别刑法的条文时,则应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刑法具有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有属性,这主要表现在:

  (1)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而其他法律规定的都是一般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2)一般部门法都只是调整和保护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而刑法所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相当广泛。

  (3)一般部门法对一般违法行为也适用强制方法,但其严厉程度轻于刑法所规定的刑罚。

  (4)刑法具有补充性,即只有当一般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社会关系时,才由刑法保护;只有当一般部门法还不足以抑制某种危害行为时,才能适用刑法。

  (5)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即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保护的合法权益,也都借助于刑法的调整和保护。

  根据刑法第2条的规定,刑法的任务有以下四个方面:

  (1)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严厉打击直接危害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这是我国刑法的首要任务。

  (2)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是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是我国进行现代化建设的物质保证。它们直接关系到我国政权和制度的巩固以及社会生活的正常和繁荣,因而保护公共财产是我国刑法的重要任务。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是公民生产、工作、生活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贯彻了宪法的原则。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任务,也是我国刑法任务的重要内容之一。

  (4)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保障,同人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此,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是刑法的一项重要任务。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刑法的解释

·  罪刑法定原则

·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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