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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7-12-12 浏览量:966
【颁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文号】高检发[2001]13号
【发布日期】2001-07-20
【实施日期】2002-01-01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
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
(2001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规定如下:一、滥用职权案
(一)重大案件
1、致人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
l、致人死亡五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或者轻伤二十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玩忽职守案
(一)重大案件
1、致人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五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
1、致人死亡七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五人以上,或者轻伤三十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百万元以上的。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一)重大案件
1、故意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一项以上,或者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三项以上,或者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五项以上的;
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对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危害的;
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
(二)特大案件
1、故意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二项以上,或者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五项以上,或者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七项以上的;
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对国家安全构成特别严重危害的;
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对社会秩序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
四、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
(一)重大案件
1、过失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一项以上,或者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五项以上,或者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七项以上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2、过失泄露国家秘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3、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对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危害的;
4、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
(二)特大案件
1、过失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二项以上,或者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七项以上,或者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十项以上的;
2、过失泄露国家秘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百万元以上的;
3、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对国家安全构成特别严重危害的;
4、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对社会秩序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
五、枉法追诉、裁判案
(一)重大案件
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的;
2、致使无罪的人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二)特大案件
1、对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分子,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的;
2、致使无罪的人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
(一)重大案件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的财产损失十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精神失常或者重伤的。
(二)特大案件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的财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2、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死亡的。
七、私放在押人员案
(一)重大案件
1、私放三人以上的;
2、私放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或者余刑在五年以上的重大刑事犯罪分子的;
3、在押人员被私放后又实施重大犯罪的。
(二)特大案件
1、私放五人以上的;
2、私放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重大刑事犯罪分子的;
3、在押人员被私放后又犯罪致人死亡的。
八、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
(一)重大案件
1、致使脱逃五人以上的;
2、致使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重大刑事犯罪分子脱逃的;
3、在押人员脱逃后实施重大犯罪致人死亡的。
(二)特大案件
1、致使脱逃十人以上的;
2、致使可能判处死刑的重大刑事犯罪分子脱逃的;
3、在押人员脱逃后实施重大犯罪致人死亡二人以上的。
九、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
(一)重大案件
1、办理三次以上或者一次办理三人以上的;
2、为重大刑事犯罪分子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二)特大案件
1、办理五次以上或者一次办理五人以上的;
2、为特别重大刑事犯罪分子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十、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一)重大案件
1、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可能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大刑事案件不移交的;
2、五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五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
3、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刑事犯罪的。
(二)特大案件
1、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特别重大刑事案件不移交的;
2、七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七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
3、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严重刑事犯罪的。
十一、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
(一)重大案件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2、因违法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发生刑事犯罪的。
(二)特大案件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2、因违法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发生重大刑事犯罪的。
十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
(一)重大案件
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
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五十万元以上的。
十三、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
(一)重大案件
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
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五十万元以上的。
十四、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
(一)重大案件
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
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五十万元以上的。
十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一)重大案件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百万元以上的。
十六、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
(一)重大案件
1、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采伐数量在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2、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四十立方米以上的;
3、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被滥伐二株或者二立方米以上的;
4、批准采伐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情节特别恶劣的。
(二)特大案件
1、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采伐数量超过三十立方米的;
2、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六十立方米以上的;
3、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被滥伐五株或者五立方米以上的;
4、批准采伐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七、环境监管失职案
(一)重大案件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2、致人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的;
3、致使一定区域生态环境受到严重危害的。
(二)特大案件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2、致人死亡五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3、致使一定区域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的。
十八、传染病防治失职案
(一)重大案件
1、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的;
2、致人死亡二人以上或者残疾五人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
1、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
2、致人死亡五人以上或者残疾十人以上的。
十九、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
(一)重大案件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二十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六十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一百亩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其他耕地十亩以上严重毁坏的;
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三十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九十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一百五十亩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十亩以上,其他耕地二十亩以上严重毁坏的;
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十、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一)重大案件
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六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
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
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九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四十的;
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十一、放纵走私案
(一)重大案件
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
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十二、商检徇私舞弊案
(一)重大案件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三次以上伪造检验结果的。
(二)特大案件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五次以上伪造检验结果的。
二十三、商检失职案
(一)重大案件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2、五次以上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的。
(二)特大案件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2、七次以上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的。
二十四、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
(一)重大案件
1、徇私舞弊,三次以上伪造检疫结果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
1、徇私舞弊,五次以上伪造检疫结果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十五、动植物检疫失职案
(一)重大案件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2、导致疫情发生,造成人员死亡二人以上的;
3、五次以上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和国家声誉的。
(二)特大案件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2、导致疫情发生,造成人员死亡五人以上的;
3、七次以上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和国家声誉的。
二十六、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
(一)重大案件
1、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
2、放纵依法可能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3、五次以上或者对五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二)特大案件
1、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造成人员死亡的;
2、放纵依法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3、七次以上或者对七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二十七、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
(一)重大案件
1、违法办理三人以上的;
2、违法办理三次以上的;
3、违法为刑事犯罪分子办证的。
(二)特大案件
1、违法办理五人以上的;
2、违法办理五次以上的;
3、违法为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办证的。
二十八、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
(一)重大案件
1、违法放行三人以上的;
2、违法放行三次以上的;
3、违法放行刑事犯罪分子的。
(二)特大案件
1、违法放行五人以上的;
2、违法放行五次以上的;
3、违法放行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
二十九、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一)重大案件
1、五次或者对五名以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的;
2、因不解救致人死亡的。
(二)特大案件
1、七次或者对七名以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的;
2、因不解救致人死亡三人以上的。
三十、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一)重大案件
1、三次或者对三名以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阻碍解救的;
2、阻碍解救致人死亡的。
(二)特大案件
1、五次或者对五名以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阻碍解救的;
2、阻碍解救致人死亡二人以上的。
三十一、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一)重大案件
1、三次或者使三名以上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
2、帮助重大刑事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
(二)特大案件
1、五次或者使五名以上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
2、帮助二名以上重大刑事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
三十二、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
(一)重大案件
1、五次以上招收不合格公务员、学生或者一次招收五名以上不合格公务员、学生的;
2、造成县区范围内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重新进行的;
3、因招收不合格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精神失常的。
(二)特大案件
1、七次以上招收不合格公务员、学生或者一次招收七名以上不合格公务员、学生的;
2、造成地市范围内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重新进行的;
3、因招收不合格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自杀的。
三十三、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一)重大案件
1、导致国家一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一件以上的;
2、导致国家二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三件以上的;
3、导致国家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五件以上的;
4、导致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严重损毁的。
(二)特大案件
1、导致国家一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三件以上的;
2、导致国家二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五件以上的;
3、导致国家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十件以上的;
4、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严重损毁的。
三十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
(一)重大案件
1、致人重伤或者精神失常的;
2、明知是人大代表而非法拘禁的,或者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3、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一个月,或者一次非法拘禁十人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
三十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案
(一)重大案件
1、五次以上或者一次对五人(户)以上非法搜查的;
2、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的。
(二)特大案件
1、七次以上或者一次对七人(户)以上非法搜查的;
2、引起被搜查人自杀的。
三十六、刑讯逼供案
(一)重大案件
1、致人重伤或者精神失常的;
2、五次以上或者对五人以上刑讯逼供的;
3、造成冤、假、错案的。
(二)特大案件
1、致人死亡的;
2、七次以上或者对七人以上刑讯逼供的;
3、致使无辜的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
三十七、暴力取证案
(一)重大案件
1、致人重伤或者精神失常的;
2、五次以上或者对五人以上暴力取证的。
(二)特大案件
1、致人死亡的;
2、七次以上或者对七人以上暴力取证的。
三十八、虐待被监管人案
(一)重大案件
1、致使被监管人重伤或者精神失常的;
2、对被监管人五人以上或五次以上实施虐待的。
(二)特大案件
1、致使被监管人死亡的;
2、对被监管人七人以上或七次以上实施虐待的。
三十九、报复陷害案
(一)重大案件
1、致人精神失常的;
2、致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果严重的。
(二)特大案件
1、致人自杀死亡的;
2、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
四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案
(一)重大案件
1、导致乡镇级选举无法进行或者选举无效的;
2、实施破坏选举行为,取得县级领导职务或者人大代表资格的。
(二)特大案件
1、导致县级以上选举无法进行或者选举无效的;
2、实施破坏选举行为,取得市级以上领导职务或者人大代表资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