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7-12-12   浏览量:1147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文号】
  【颁布日期】2000-12-22
  【实施日期】2000-12-22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一、行贿案(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单位行贿案(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十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单位行贿案(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204728 second(s) , 70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