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7-12-12   浏览量:1058  
  
  【颁布单位】公安部
  【颁布文号】公通字[2000]30号
  【颁布日期】2000-03-31
  【实施日期】2000-03-31
  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
  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8〕80号),现将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立案标准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当立案侦查。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一次组织20-49人偷越国(边)境的;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3-4次的;
  (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1-2人的;
  (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6)违法所得人民币5-20万元的;
  (7)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一次组织50人以上偷越国(边)境的;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5次以上的;
  (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
  (4)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5)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二)骗取出境证件案
  1、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注)等出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境证件),为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应当立案侦查。
  2、骗取出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骗取出境证件5-19本(份、个)的;
  (2)为违法犯罪分子骗取出境证件的;
  (3)违法所得10-20万元的;
  (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骗取出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骗取出境证件20本(份、个)以上的;
  (2)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三)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案
  1、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注)等出入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入境证件)的,应当立案侦查。
  2、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5-19本(份、个)的;
  (2)为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的;
  (3)违法所得10-20万元的;
  (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20本(份、个)以上的;
  (2)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四)出售出入境证件案
  1、出售出入境证件的,应当立案侦查。
  2、出售出入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出售出入境证件5-19本(份、个)的;
  (2)给违法犯罪分子出售出入境证件的;
  (3)违法所得10-20万元的;
  (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出售出入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出售出入境证件20本(份、个)以上的;
  (2)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五)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1、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当立案侦查。
  2、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一次运送20-49人偷越国(边)境的;
  (2)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3-4次的;
  (3)使用简陋、破旧、报废、通气状况很差的船只或者车辆等不具备必要安全条件的交通工具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法所得5-20万元的;
  (5)造成被运送人重伤1-2人的;
  (6)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7)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一次运送50人以上偷越国(边)境的;
  (2)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5次以上的;
  (3)造成被运送人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
  (4)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5)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六)偷越国(边)境案
  1、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侦查:
  (1)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屡教不改的;
  (2)实施违法行为后偷越国(边)境的;
  (3)在偷越国(边)境时对执法人员施以暴力、威胁手段的;
  (4)造成重大涉外事件和恶劣影响的;
  (5)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为逃避刑罚偷越国(边)境的;
  (2)以走私、贩毒等犯罪为目的偷越国(边)境的;
  (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七)破坏界碑、界桩案
  1、采取盗取、毁坏、拆除、掩埋、移动等手段破坏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的,应当立案侦查。
  2、破坏3个以上界碑、界桩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八)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案
  1、采取盗取、拆毁、损坏、改变、移动、掩埋等手段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使其失去原有作用的,应当立案侦查。
  2、破坏3个以上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或者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严重损毁等严重后果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在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应当分别依照杀人、伤害、强奸、拐卖等案件一并立案侦查。
  违法所得外币的,应当按当时汇率折合人民币,单独或者合计计算违法所得数额。
  以上规定中的“以上”,均包括本数在内。
  二、案件管辖分工
  (一)《刑法》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偷越国(边
  )境案和破坏界碑、界桩案由公安机关边防部门管辖。边境管理区和沿海地区(限于地、市行政辖区)以外发生的上述案件由刑事侦查部门管辖。刑事侦查部门管辖骗取出境证件案、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案、出售出入境证件案和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案。
  (二)县(市)级公安机关边防大队、刑事侦查部门在所属公安机关的领导下,按管辖分工具体承办发生在本管辖区境内的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边防支队、刑事侦查部门及海警支队负责侦查重大涉外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重大集团犯罪案件和下级单位侦查有困难的犯罪案件,其中,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边防部门、刑事侦查部门主要负责协调、组织、指挥侦查跨区域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
  (三)办理案件的单位要及时将妨害国(边)境管理人员情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公安边防大队,妨害国(边)境管理人员的户口在边境管理区和沿海地区以外的,办案单位要通报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公安局。
  三、办案协作
  (一)公安机关的其他部门在边境管理区和沿海地区发现边防部门管辖的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线索或接到公民报案、举报、控告的,应当先接受,然后及时移送所在地公安机关边防部门办理;边防部门发现在边境管理区和沿海地区以外发生的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线索或接到公民对这类案件的报案、举报、控告的,也应先接受,然后及时移送所在地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
  (二)主办单位已依法立案侦查的,协作单位要从大局出发,无条件地予以配合;通报的犯罪线索经查证符合立案条件的,要依法立案侦查,并及时将结果反馈提供线索一方。
  (三)侦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要从有利于查清全案、深挖组织者、扩大战果出发,由省、区、市公安机关边防部门或刑事侦查部门进行协调,特别重大的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应在公安部边防管理局和刑事侦查局组织、协调下进行侦查。
  四、案件处理
  (一)对妨害国(边)境管理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依法立案侦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对妨害国(边)境管理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三)对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的罚没款,要依法一律上缴国库。财政部核拨用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的办案补助经费,要专款专用。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254929 second(s) , 70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