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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谍罪的构成、认定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1-15 浏览量:1461
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一、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1)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这里所说的“间谍组织”,是指外国政府或者境外的敌对势力建立的旨在收集我国情报,进行颠覆破坏等活动,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组织。“参加间谍组织”,就是指行为人通过履行一定的手续加人间谍组织,成为间谍组织成员的行为。“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是指受间谍组织的命令、派遣、指使、委托为间谍组织服务,从事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其中,间谍组织的“代理人”,是指受间谍组织委托、指派或者授意,下达间谍组织的任务指令的人。如外国在华的某公司,虽然在组织上不隶属于该国的间谍组织,但其接受了为间谍组织收集情报的任务,这时该公司可视为间谍组织的代理人。
(2)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这里所说的“敌人”,主要是指战时与我方交战的敌对国或敌方,也包括平时采用轰击方式袭击我国领土的敌国、敌方。“指示”,包括用各种手段向敌人明示所要轰击的目标,如发电报、写信、点火堆、放信号弹等,以使敌人能够准确地打击我方目标。“轰击”,包括各类武器轰炸、炮击、爆炸以及导弹袭击等。
这里应当注意,就是行为人在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后,根据间谍组织或其代理人的授意又实施了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的,应当将其看作牵连犯,从一重罪从重处罚。因为,实施后一行为,是前一行为实施的当然结果,符合牵连犯的构成特征。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故意的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是间谍组织,或者明知是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等等而参加或者予以接受。至于行为人的目的,可以多种多样,如有的行为人是为了接受贿赂,有的是为了发泄对政府的不满。不管行为人具有何种目的,只要实施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均构成间谍罪。
三、认定
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行为人是否具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故意,并实施了具体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是划分本罪与非罪行为界限应把握的基本问题。因此,对于那些不知道是间谍组织而加入,知道后又退出的;未履行加入间谍组织手续,在间谍组织中从事一般性勤杂、医务、传达等单纯服务性活动的,不能以本罪论处。
2.本罪与叛逃罪的界限。本罪与叛逃罪的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无论是中国人、外国人,还是无国籍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而叛逃罪的主体则只能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行了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而叛逃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110条、第113条、第56条的规定,犯间谍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对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条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