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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认定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1-15   浏览量:1403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个人资助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

  一、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以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为目的,为实施背叛祖国、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暴乱、颠覆国家犯罪活动提供资助的行为。

  这里的“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既包括境内的,也包括境外的国家和地区。这里所说的“资助”,是指明知他人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而向其提供金钱、物品、通讯器材、交通工具等,以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使犯罪分子得到物质上的帮助,更加有恃无恐地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如果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没有提供物质上的帮助,仅是在精神、宣传舆论等方面给予帮助、支持,则不能适用本罪,而应适用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相应规定处理。

  本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资助叛国、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暴乱、颠覆国家政权犯罪活动的行为,则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既可以是境内的机构、组织或个人,也可以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个人。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但仍给予以资助。如果不知境内组织或个人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给予资助,不构成本罪。资助的动机可能多种多样,但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认定

  (1)本罪资助的范围具有特定性,即仅限于本条规定的六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如果资助实施上述以外的其他犯罪,不构成本罪,可视为其他犯罪的共同犯罪。

  (2)本罪的特点是犯罪主体不直接参与实施被资助的犯罪,而仅仅是提供资助,行为人与被资助人是资助与被资助的关系。如果行为人与被资助人不只是资助与被资助的关系,而是事先共同策划进行犯罪,只是分工不同,也不构成本罪,而应以被资助的犯罪的共犯处理。如果没有事先策划,但在提供资助的同时,又直接参与实施犯罪,应构成数罪。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10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零七条 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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