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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敌叛变罪的构成、认定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1-15   浏览量:1179  
  

  投敌叛变罪是指背叛国家,投靠敌国、敌方,出卖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变节行为。

  一、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背叛国家,投靠敌国、敌方,出卖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变节行为。

  对什么是“敌”,法律规定的概念是广义的,既包括在交战状态下公开宣战的敌国、敌方等敌人,也包括其他公然敌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和制度的敌对营垒。在实践中,对战时“敌”的概念非常明确,只要与我国正式交战的即是敌,在战时行为人只要是投奔或者投靠敌方的,就构成本罪;但在和平时期,特别是在目前世界处于相对和平、稳定、发展的时代,我国的对外交往十分广泛,对什么是“敌”不像战时那么明确,法律惩处的是那些以危害国家为目的,投奔到境外的仇视、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的国家或者其他政治势力,有的尽管没有投奔到境外,但通过与境外敌对国家或者敌对方联络,成为敌方的助手,以配合敌方对我方采取的行动或者发动暴乱、叛乱等,也是投敌叛变的行为,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处罚。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且只能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不能构成本罪。外国人策动或帮助中国公民投敌叛变的,应以投敌叛变罪的共犯论处。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危害国家安全的意图。投敌叛变行为,不论是基于危害国家安全而主动叛变投敌,还是受他人策动、勾引、收买或被捕、被俘后经不起考验而投敌,皆不影响本罪构成。如果行为人被捕、被俘而未投降敌人的,不构成本罪。

  二、认定

  (一)本罪与间谍罪的关系。两者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都与境外有联系,但两罪有明显的区别。

  (1)犯罪的直接客体不同。本罪的直接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后罪的直接客体是狭义上的国家安全,而不是直接指向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

  (2)犯罪客观特征不同。本罪是投降敌人或投奔敌人,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这是本罪唯一的表现形式,亦即本罪行为人为之效力的只能是敌人,即敌对势力,包括国内的和国际的。间谍罪的行为内容则包括三种,即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间谍活动任务;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可见,间谍罪的行为人为之效力的既可以是敌对国家或势力,也可以不是敌对国家或势力。

  (3)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后罪则也可以是外国人、无国籍人。

  (4)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本罪有特定的目的,而间谍罪没有特定的目的。

  在国内大陆上与海外敌对势力建立联系,参加其组织,接受其指挥,潜伏在大陆进行颠覆、破坏的,也是投敌叛变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如果该组织是间谍组织,则构成想象竞合,应按择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处罚。

  (二)本罪与背叛国家罪的关系。两罪都存在背叛国家的特点。而且犯罪主体都是中国公民,但有很大的不同区别:

  (1)犯罪直接客体不同,本罪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后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是投敌叛变的行为,后罪是勾结外国,危害国家独立的行为。

  (3)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本罪故意及目的所与之对立的是社会主义,后罪故意及目的所与之对立的是爱国主义。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108条的规定,犯投敌叛变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或者率领武装部队、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带领众人投敌叛变的手段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或者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等情况。“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是指带领成建制的武装部队,如一个班、一个排或者更多的部队、武警投敌叛变,或者是带领人数较多的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行为。

  武装部队人员,是指在国家正规部队或者其他武装组织中服役的人员,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在我国,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性的武装组织,是我国人民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有力助手和强大的后备力量。这三种人员,是维护和保护国家安全的重要力量,带领他们投敌叛变,对国家安全具有很大的危险性。因此,对带领他们投敌叛变的,从重处罚。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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