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背叛国家罪的构成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1-13 浏览量:2516
背叛国家罪是指中国公民勾结外国,危害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是一个国家独立的基本标志。背叛国家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中最危险的犯罪,直接危害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一、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权力。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是国家固有的在国内的最高权力和在国际上的独立权力。这种权力是不可分割和不可让与的,不受外来干预和不从属于外来意志。领土是构成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是国家赖以存在的物质条件。所谓领土完整,是指国家领土不能被分裂,更不能被侵占。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例如行为人通过各种方式与外国政府、政党、政治集团以及他们的代表人物联络,进行组织、策划等活动。勾结外国的直接目的和其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危害了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勾结外国是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手段,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是勾结外国的直接目的,这两个行为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本罪。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背叛国家罪,法律上并不要求其行为要造成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实际后果,只要是实施了勾结外国,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无论其是处于暗中策划、信电往来秘密接触的阴谋阶段,还是处于将形成的计划付诸实施阶段,都不影响构成本罪。
刑法第102条第2款还将中国公民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其中境外机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官方性组织;境外组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社会性团体等;境外个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以外的所有人,即外国公民、无国籍人以及外籍华人等。只要是行为人通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外国勾结,或者伙同境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外国相勾结,进行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犯罪活动,就构成背叛国家罪。根据各国的司法实践,背叛国家行为往往要通过一些组织、个人进行,外国政府的活动也往往在一些民间组织及个人身份的掩护下进行。这一款的规定正是针对这一国际斗争的特点和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而作出的规定。
(三)主体要件。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即中国公民。由于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是一个国家政权的核心,因此,在通常情况下,能够实施本罪的大都是具有相当重要的社会地位、职务或者掌握国家重要权力的中国公民。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勾结外国、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的行为危害中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
二、处罚
根据刑法第10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零二条 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 刑法总则的效力
· 前科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