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5-18   浏览量:1251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是指非军职人员违反法律规定,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军事设施的保密制度,也侵犯了军事禁区的秩序。

  犯罪对象是军事禁区,包括禁区内的军事设施、各种建筑、自然环境、周围设置的障碍物等。“军事禁区”,根据《军事设施保护法》的规定,国家根据军事设施的性质、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效能的要求,划定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或者由军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确定。陆地和水域的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范围,由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划定,或者由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划定。空中军事禁区和特别重要的陆地、水域军事禁区的范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划定。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军事禁区、扰乱军事禁区正常秩序的行为。

  “聚众冲击”是指在首要分子煽动、策划下,纠集多人强行进入军事禁区,占据办公地点、毁坏财物等暴力性的干扰活动。“军事禁区的秩序”包括作战、演习、训练、生产、教学、生活、科研等各方面的活动和秩序。所谓“严重扰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致使军事禁区的各项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只有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行为才构成犯罪。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中,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这种行为属于牵连犯,应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真正能成为本罪主体的,必须是聚众扰乱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扰乱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行为人。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积极实施扰乱活动的人。一般的参加者只是扰乱活动的一般违法行为的主体,对其只能依治安管理处法进行处理。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军事禁区,仍然聚众冲击,对其危害国防利益的后果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认定

  (一)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扰乱军事禁区秩序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情节是否严重,就成为区分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罪与非罪的标准。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二)区分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扰乱社会秩序罪侵犯的客体是特定的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与人民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教学和科研秩序,而扰乱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则是军事禁区的管理秩序。

  (三)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界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指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两罪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其主要区别在于: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军事禁区秩序,后者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二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军事禁区,后者的犯罪对象是除军事机关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区。

  三、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七十一条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的构成要件与处罚

·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构成要件与处罚

·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与处罚

· 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与处罚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222842 second(s) , 70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