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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的构成要件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5-18 浏览量:1248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是指过失将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部队,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安全。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是指武器装备、军事设施不符合安全使用的标准。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作出规定。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部队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所谓提供,包括为武装部队从事生产、制造、修筑、装配、修理等过程。
过失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这是与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的区别,仅有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给武装部队的行为,但并非引起后果或者尚末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构成犯罪。所谓严重后果,是指造成装备、设施严重毁损,经济损失严重的;酿成人员伤亡的责任事故的;严重影响部队完成任务的等。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才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主观上为过失,即对于提供给武装部队的武器装备及军事设施,不知道是不合格的。
二、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七十条 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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