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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的构成要件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5-18   浏览量:1178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军事设施的保密制度,也侵犯了军事管理区的秩序。

  “军事管理区”,是指由国家根据军事设施的性质、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效能的要求而划定的采取比较严格保护措施的一定区域。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或者由军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确定。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正常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所谓聚众,是指聚集、纠合3人以上包括3人进行扰乱。这里的“扰乱”,包括各种对军事管理区秩序进行暴力和非暴力的干扰、破坏活动。如纠集多人在军事管理区进行故意喧闹、辱骂、纠缠,冲砸军事管理区的各种设施等。

  聚众扰乱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并致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才能构成本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行为人多次实施扰乱的行为,经军事管理区工作人员制止仍不停止其扰乱活动的,或者采取暴力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的等情况。“造成严重损失”,主要是指导致军事秘密泄露的;致人伤亡的;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严重政治影响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属必要共犯,能构成本罪主体的只能是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其他人员即使参加了聚众扰乱,亦不以本罪论处,但不排除可以给予其他处罚,如罚款、行政拘留等。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军事管理区,仍然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对其所造成的危害国防利益的后果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积极参加的”,是指主动参加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犯罪活动的,在实施犯罪起了重要作用或者有其他犯罪行为的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七十一条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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