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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构成要件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5-16   浏览量:1238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是指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建设,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

  “武器装备”是指部队用于实施和保障作战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的统称,备用的武器装备重要零件、部件,应视为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是指《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设施,即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军事通信”是指军事通信设备、通信枢纽等。“重要武器装备”是出于国防需要要重点和特别保护的对象。包括战略导弹及其他导弹武器系统、飞机、直升机、作战舰艇、登陆舰和一定吨位以上辅助船、坦克、装甲车辆、较大毫米以上口径的地面火炮、岸炮、高炮、雷达、声纳、指挥仪、较大功率电台和电子对抗装备、舟桥、较大功率的工程机械、汽车、陆军船艇等。“重要军事设施”主要包括指挥中心,大型作战工程,各类通信、导航、观测枢纽,导弹基地,机场,港口,大型仓库,重要管线等。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

  所谓损坏,是指使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毁灭或损毁,全部或部分地丧失其正常功能。损坏的方法有多种,如:因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交通肇事、建筑施工、采石取土、钻探打眼、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等方法,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设备被毁灭或损毁。此外,除了物质上的有形损坏,还可以采用诸如发射信号干扰,占用军用无线电频率等方法,使军事通讯无法正常进行。

  构成本罪,还必须具备实际造成损害的严重后果,如果虽有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但没有给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造成实际损害,或者损害并不严重的,不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军事通信的严重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这种严重后果,以致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军事通信造被破坏并导致产生严重后果。

  二、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战时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九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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