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1-26   浏览量:1006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劳动安全,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劳动安全设施,是指为了防止和消除在劳动过程中的伤亡事故,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用以保障劳动者安全的技术设备、设施和各种用品。所谓“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包括以下两种具体情况:一是所装备的劳动安全设施,其质量、性能等自始就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二是虽然起初装备的劳动安全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但由于缺乏正常的管理和维护或者因为使用时间比较长而使该设施原有质量、性能等降低而不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

  所谓“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是指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我国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安全生产条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所谓重大伤亡事故,根据司法解释,是指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其他严重后果,是指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了重大政治影响;或者引起单位职工强烈不满,导致罢工、停产的等。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二、认定

  (一)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两罪都有重大事故的发生,并且行为人对重大事故的发生都是一种过失的心理态度,但两者有明显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般不包括普通职工;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较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范围要厂,包括一般职工和在生产、作业中直接从事领导、指挥的人员。

  (2)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作为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作为形式的犯罪。

  (二)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本罪与玩忽职守罪都是由于行为人未尽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而构成的犯罪。两者主要有以下共同之处:

  (1)在主观上均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2)犯罪主体均为特殊主体,都要求具备法定身份;

  (3)犯罪客观方面都可以以不作为方式构成犯罪;

  (4)两罪的构成都要求法定危害结果的发生。

  但是,两者的区别非常明显:

  (1)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劳动安全,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玩忽职守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属于渎职犯罪。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本罪具体表现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玩忽职守罪则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犯罪主体不同。尽管两者都是特殊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则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犯罪发生的场合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玩忽职守罪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管理职能的职务活动中。

  三、处罚

  依照刑法第13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与处罚

·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与处罚

·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与处罚

·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229999 second(s) , 70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