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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构成要件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1-23   浏览量:1304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是指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以非法销售为目的擅自制造或销售枪支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社会的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枪支,包括公务用枪如军用手枪、步枪、冲锋机枪等;民用用枪如有膛线猎枪、散弹枪、火药枪等狩猎用枪,小口径步枪、手枪、汽步枪、汽手枪等体育射击运动用枪支,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等。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擅自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

  枪支是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特殊物品,国家对枪支的制造、销售等实行严格的管制,《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对枪支的制造、配售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造、买卖枪支,只有经国家专门指定或确定的企业才能从事枪支的制造或销售。《枪支管理法》规定,公务用枪,即部队、警察、民兵以及其他特殊部门所装备的各种军用枪支,由国家指定的企业制造;民用枪支,即猎枪、麻醉注射枪、射击运动枪等其他非军用枪支,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核发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件。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售许可证件。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件、配售许可证件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件。本罪的行为方式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种:

  (1)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其中,“以非法销售为目的”,是指其生产活动、经营活动是以非法出售枪支获得非法利润为目的;“超过限额制造、配售枪支的”,是指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超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的生产或配售枪支的数量指标或者任务,而擅自制造、配售枪支的行为。根据《枪支管理法》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制造、销售枪支的企业,每年的生产任务、销售总数都由各级公安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统一下达任务指标。“不按照规定的品种”,是指生产枪支的企业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生产枪支或者配售枪支的企业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配售枪支的品种、型号去配售枪支。

  (2)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所谓“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是指生产枪支的企业,为了逃避检查,规避法律,在生产枪支过程中有意制造一批没有编号或者重复编号或者虚假编号的枪支,用以非法销售牟利的行为。根据《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公安部门对生产的民用枪支必须在生产前确定并统一编制枪支的序号,下达到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生产企业必须在民用枪支指定的部位铸印制造厂的厂名、枪种代码和公安部门统一编制的枪支序号。如果制造无号、重号或者假号的枪支,就可以逃避有关主管机关的检查,而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

  (3)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这里所说的“非法销售枪支”,是指违反枪支管理的规定,销售枪支的行为。既包括根本没有销售枪支资格的,也包括超出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品种、数量,销售枪支的行为。“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是指生产、销售、出口枪支部门将为出口制造的枪支,在境内销售牟利,包括出口退货后转内销,以出口为名生产后内销以及在完成出口任务后,将剩余的枪支非法在境内销售牟利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8号)》(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定罪处罚:

  (1)违规制造枪支五支以上的;

  (2)违规销售枪支二支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构成本罪的主体要件不是自然人,是单位,而且只能是由公安部指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如果是个人或者非被指定的制造、销售企业非法销售枪支,则应以刑法第125条定罪处刑。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必须有以非法销售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此目的,则不构成本罪。

  二、本罪与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的界限

  本罪与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的区别主要是:

  (1)本罪为特殊主体,且只有依法被指定为制造、销售枪支的单位才能构成;后者则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个人,还可以是单位。本罪主体具有制造或销售枪支的资格,只是行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而属非法;后罪主体则无制造或销售枪支的资格,主体本身则构成非法。

  (2)本罪必须具有非法销售的目的;而后罪则不论是为了销售还是为了自用,均不影响其罪成立。

  (3)本罪在客观方面必表现为法定的三种形式之一,否则不能构成其罪;后者在客观方面则没有限制。

  三、处罚

  依照刑法第12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这里规定的“情节严重”:(1)违规制造枪支二十支以上的;(2)违规销售枪支十支以上的;(3)达到违规制造枪支五支以上、违规销售枪支二支以上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这里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1)违规制造枪支五十支以上的;(2)违规销售枪支三十支以上的;(3)达到违规制造枪支二十支以上、违规销售枪支十支以上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二)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修正)

  第三条 依法被指定或者确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实施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定罪处罚:

  (一)违规制造枪支五支以上的;

  (二)违规销售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违规制造枪支二十支以上的;

  (二)违规销售枪支十支以上的;

  (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违规制造枪支五十支以上的;

  (二)违规销售枪支三十支以上的;

  (三)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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