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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构成要件、立案追诉标准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5-07 浏览量:965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是指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犯罪对象,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收购、运输明知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实际上是为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犯罪销赃的行为。因此,加强对木材收购管理是预防盗伐、滥伐林木罪的有效方法之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无证采伐的木材。实践中有的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的人员,采取让他人非法将大量的林木运出林区的方法,逃避法律制裁。由于在林区查获的是进行非法运输的人员而不是非法收购的人员,如果不将非法运输环节堵住,盗伐、滥伐以及非法收购等行为很难禁止。森林法规定:“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这里的“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是指根据有关规定,无证收购、无证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
“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6号)》(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这里规定的“情节严重”:
(1)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2)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上述所称“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对其收购、运输的对象是盗伐、滥伐林木,是明知的。不知道收购、运输的是盗伐、滥伐来的林木,不构成本罪。
根据《解释》第十条规定,这里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1)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2)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3)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二、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七十四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2)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1)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五千株以上的;(2)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上的;(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6号)
第十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二)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三)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
(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五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七条 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
本解释所称“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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