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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赠送文物藏品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4-29 浏览量:1022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是指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违反文物保护法规,非法出售或者私自赠送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国家的文物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收藏或者管理的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属于哪一级文物,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是一个量刑时考虑的情节因素。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或者管理的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违反文物保护法规”,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以及与文物保护有关的行政法规等。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上述单位,有保管、利用和因利用获得收益的权利,但是没有所有权,没有擅自出售和私自馈赠的权利。“文物藏品”,包括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非国有单位”,指集体所有制的单位、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以及非国有的社会团体、事业组织。所谓“出售”,即为有偿让与,是指将馆藏文物出卖给他人。既包括以其换取金钱的典型出卖行为,亦包括以其换取其他财物或者其财产性利益及报酬的非典型出卖行为。
本罪中的出售或赠送的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如果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转让、出售或赠送,则不构成本罪。此外,只有将馆藏文物出售或私赠给了非国有单位或个人,才能构成本罪。如将馆藏文物出售或私赠给了国有单位,就不能以本罪论处。但如果是将所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赠送给外国人(包括单位)的,应以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论处。
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只要有“非法出售”或者“非法私自赠送”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非法出售文物藏品罪”或“非法私赠文物藏品罪”,如果具有两个行为的、则构成“非法出售、赠送文物藏品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包括其他国有单位(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违反规定而出售或赠送给他人。实际上动机可能是不同的,如拉关系、慷国家之慨、送人情等等,但动机不是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认定
认定本罪的关键是这种行为是否经过批准。如果经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就是合法行为;反之构成犯罪。《文物保护法》规定,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收藏的文物的调拨、交换,必须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级文物藏品的调拨、交换,须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调取文物。
三、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七条 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3号)
第七条 国有博物馆、图书馆以及其他国有单位,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或者管理的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以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