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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构成要件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4-24   浏览量:1251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查封”,是指司法机关签封,这种签封应载明查封日期、查封单位并盖章,物品一经司法机关查封,未经查封机关批准不得私自开封、使用,更不得变卖、转移。“扣押”,是指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将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暂时扣留。这种扣押,一般是将物品扣在司法机关,但一些大宗物品也可扣押在仓库等地。“冻结”,主要是指冻结与案件相关的资金帐户,一旦冻结,不经依法解冻,该项资金不得私自使用,更不得转移。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包括四种行为:

  (1)隐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物品。

  (2)转移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主要是指将已被查封、扣押的物品转移到他处,脱离司法机关的掌握,或者将已被冻结的资金私自取出或转移到其他帐户。

  (3)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物品。即将已被查封、扣押的物品以各种形式卖给他人。

  (4)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物品。这种“毁损”包括采用打碎、拆卸、涂抹等破坏性手段使物品失去原貌,失去原来具有的使用价值和价值。

  上述四种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之一,情节严重的就可构成本罪。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严重妨害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或者使国家、集体、公民的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依行为人实际所实施的行为认定罪名。

  需要指出的是,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不仅限于刑事诉讼,也包括在民事、行政等诉讼中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具有明知犯罪而为之的心理。对于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司法机关已向被执行人发放了通知书,被执行人已丧失了部分处分权,这是已为被执行人明知的,但仍采取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的手段处分巳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四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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