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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监管秩序罪的构成要件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4-24 浏览量:1317
破坏监管秩序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行为:殴打监管人员的;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监管机关的监押管理秩序。监管秩序是社会秩序的一种,是社会秩序在监管机关这个特殊场所的特殊表现。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法定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行为。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是指依照法定程序,经人民法院判决有罪并判处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送到监狱或者执行场所执行刑罚的罪犯。在这里,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是本罪的犯罪主体。“破坏监管秩序”,是指以各种方式破坏对罪犯进行监管的工作正常进行,具体表现为:
(1)殴打监管人员。是指用棍棒、拳脚等对刑罚执行场所的人民警察及其他管理人员实施暴力打击、伤害的行为。
(2)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是指公开或者暗中授意、策动、指使其他被依法关押的罪犯违反监狱的纪律和管理秩序。
(3)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是指策动、纠集多名被监管人闹事,如拒绝劳动、围攻监管人员、绝食等,扰乱监狱的生产、生活等方面的正常秩序。
(4)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是指对其他被监管人进行殴打及身体上的折磨,或者指使被监管人对其他被监管人进行殴打及身体上的折磨。
实施以上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可以在监狱、拘役所,也可以在外出劳动作业的场所或者在押解途中。
以上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实施上述破坏监管秩序行为的;实施上述破坏监管秩序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被关押的罪犯。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必须具有抗拒改造的犯罪意图,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五条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与处罚
·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