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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构成要件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4-04   浏览量:1230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根据《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第三条,窃听专用器材,是指以伪装或者隐蔽方式使用,经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技术检测后作出认定性结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具有无线发射、接收语音信号功能的发射、接收器材;(2)微型语音信号拾取或者录制设备;(3)能够获取无线通信信息的电子接收器材;(4)利用搭接、感应等方式获取通讯线路信息的器材;(5)利用固体传声、光纤、微波、激光、红外线等技术获取语音信息的器材;(6)可遥控语音接收器件或者电子设备中的语音接收功能,获取相关语音信息,且无明显提示的器材(含软件);(7)其他具有窃听功能的器材。

  根据《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第四条,窃照专用器材,是指以伪装或者隐蔽方式使用,经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技术检测后作出认定性结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具有无线发射功能的照相、摄像器材;(2)微型针孔式摄像装置以及使用微型针孔式摄像装置的照相、摄像器材;(3)取消正常取景器和回放显示器的微小相机和摄像机;(4)利用搭接、感应等方式获取图像信息的器材;(5)可遥控照相、摄像器件或者电子设备中的照相、摄像功能,获取相关图像信息,且无明显提示的器材(含软件);(6)其他具有窃照功能的器材。

  (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非法使用是指非法窃听、窃照。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是用来进行秘密监听、录音、拍摄影象的专用工具,所以非法使用是指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进行非法窃听、窃照。如果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公开录音、拍摄影象,其持有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可能是非法的但其使用行为不属于本罪客观方面的"非法使用"。

  非法窃听是指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秘密监听窃听对象的言谈、动静。监听对象既可以是我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无国籍人,企事业单位。监听内容包括私人谈话、电话、日常生活起居、会议等。当然,如果行为人利用窃听专用器材窃听国家秘密的,则构成妨害国家秘密的犯罪。

  非法窃照是指行为人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偷拍、偷录他人活动或具他目标的行为,窃照的对象包括日常生活起居、个人交往活动、企事业单位经营活动等。如果行为人用窃照专用器材偷拍、偷摄国家秘密的,构成妨害国家秘密的犯罪。

  本罪属结果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本罪。所谓严重后果是指由于行为人非法窃听、窃照行为而致使窃听、窃照对象伤、亡、遭受重大财产损失,严重损害国家政治利益等情形。这里的严重后果是指与行为人窃听、窃照有关的危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既可以是直接因果关系,也可以是间接因果关系。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是年满十六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人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实施这种窃听、窃照的行为,一般是出于某种非法的目的,有的则是出于好奇,不论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和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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