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构成要件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4-04 浏览量:1153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是指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间谍专用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间谍专用器材及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92号)第十八条的规定,“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1)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2)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3)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4)其他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负责。
根据《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第三条,窃听专用器材,是指以伪装或者隐蔽方式使用,经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技术检测后作出认定性结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具有无线发射、接收语音信号功能的发射、接收器材;(2)微型语音信号拾取或者录制设备;(3)能够获取无线通信信息的电子接收器材;(4)利用搭接、感应等方式获取通讯线路信息的器材;(5)利用固体传声、光纤、微波、激光、红外线等技术获取语音信息的器材;(6)可遥控语音接收器件或者电子设备中的语音接收功能,获取相关语音信息,且无明显提示的器材(含软件);(7)其他具有窃听功能的器材。
根据《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第四条,窃照专用器材,是指以伪装或者隐蔽方式使用,经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技术检测后作出认定性结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具有无线发射功能的照相、摄像器材;(2)微型针孔式摄像装置以及使用微型针孔式摄像装置的照相、摄像器材;(3)取消正常取景器和回放显示器的微小相机和摄像机;(4)利用搭接、感应等方式获取图像信息的器材;(5)可遥控照相、摄像器件或者电子设备中的照相、摄像功能,获取相关图像信息,且无明显提示的器材(含软件);(6)其他具有窃照功能的器材。
(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
“非法生产、销售”,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生产、销售或者虽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销售但擅自超计划生产、超范围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是国家安全部门进行侦查、保卫工作的专用工具,其生产、销售均由国家安全部门严格控制。专用间谍器材的生产、销售在法律上属于一般禁止的事项,因此除非已有国家安全部门明确的指定、批准,原则上均属于非法生产、销售。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同样也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禁止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非法生产、销售。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否必须具有以营利为目的,则不必过于苛刻,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非法生产、销售的,一般就可以认为构成本罪。
二、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