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的构成要件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4-04 浏览量:1217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是指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信用管理秩序。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该行为须发生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即发生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其中“国家规定”是指刑法第96条规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提交公司法定表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四条规定,公民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兵役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申请办理出境手续时,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等等。在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其他政策性文件规定的活动中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的,不构成本罪。
2.行为人使用了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
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是指使用无身份证件制作权的人非法制作的虚假的身份证件的行为。使用变造的身份证件,是指使用经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在真的身份证件上进行变更,改变姓名、年龄等事项内容的身份证件的行为。盗用他人身份证件,是指违背身份证件所有人的意愿,使用他人身份证件的行为,主要包括使用以非法手段获取的他人身份证件;使用拾得的他人身份证件等。
3.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本罪是情节犯,即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身份证件的行为必须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至于何为情节严重,有待司法机关作出解释。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使用的身份证件是伪造、变造的或者没有得到身份证件所有人的合法授权,而故意为之。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本罪与他罪
(一)本罪与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的界限。本罪属于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的下游犯罪。两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虚假身份证件的行为;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罪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为了使用而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 驾驶证等身份证件的,既构成本罪,又构成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属于牵连行为,应当按照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从一重罪论处。
(二)本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界限
行为人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往往具有其他非法目的,例如,为了诈骗他人财物而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与他人签订合同;为了偷越国境,使用伪造、变造的护照等。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既成立本罪,又构成其他犯罪,此时,应当按照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与处罚
·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与处罚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与处罚
·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的构成要件、认定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