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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4-04 浏览量:1275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证件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居民身份证件的管理制度。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证件的行为。
“伪造”是无身份证件制作权的人制作虚假的居民身份证件。“变造”,指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在真的身份证件上进行变更,改变姓名、年龄等事项内容。“买卖”,即对身份证件实行有偿转让,包括购买和销售两种行为;至于买卖的身份证件,既可以是真实的、合法的证件,也可以是伪造或者变造的假证件。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与处罚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