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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纳税义务人的界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8-17 浏览量:1189
根据车辆购置税法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车辆购置税法规定的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在实际操作中应当从以下三方面来界定纳税人的范围:
1.必须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应税行为。车辆购置税的应税行为是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车辆购置税法规定的车辆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购买使用行为,包括购买使用国产应税车辆和购买使用进口应税车辆。
(2)进口使用行为,指直接进口使用应税车辆。
(3)自产自用行为,指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应税车辆作为最终消费品用于自己消费使用,其消费行为构成了应税行为。
(4)受赠使用行为,指接受他人馈赠。
(5)获奖使用行为,包括从各种奖励形式中取得并使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6)其他使用行为,指除上述以外其他方式取得并使用应税车辆的行为,如拍卖、抵债、走私罚没等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和行政区域的设置,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虽然是我国的领土,但由于其实行有别于祖国大陆的法律制度,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保留独立的税收管辖权,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豁免和其他税务事项,在税收制度上一般给予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相同的待遇,所以这里所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我国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2.应税行为的范围限于购置车辆购置税法规定的车辆,包括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
3.纳税义务人的范围包括“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公民。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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