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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判定标准及其纳税义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8-15 浏览量:1343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以及在中国的所有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立法上,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根据居民和非居民来确定的,即将纳税义务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两种。居民纳税人应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向中国政府纳税;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政府纳税。
一、居民纳税人的判定标准及其纳税义务
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居民纳税人应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其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所谓“户籍”,就是人们通常所就的户口,我国公民通常是有户口的。在我国有住所的,一般被判定为居民纳税人。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对于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境外居住,在这些原因消除后仍然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为该纳税人的习惯性居住地,即该个人属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对于境外个人仅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中国境内居住,待上述原因消除后该境外个人仍然回到境外居住的,其习惯性居住地不在境内,即使该境外个人在境内购买住房,也不会被认定为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2)虽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非居民纳税人的判定标准及其纳税义务
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政府纳税。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所称中国境内,仅指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港澳台。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规定,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境内居住天数;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境内居住天数。例如,李先生为香港居民,在深圳工作,每周一早上来深圳上班,周五晚上回香港。周一和周五当天停留都不足24小时,因此不计入境内居住天数,再加上周六、周日2天也不计入,这样,每周可计入的天数仅为3天,按全年52周计算,李先生全年在境内居住天数为156天,未超过183天,不构成居民个人,李先生取得的全部境外所得,就可免缴个人所得税。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