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的相关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8-08 浏览量:948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我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在全国范围内流通,行使货币的职能。以人民币支付我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由于《企业所得税法》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这些企业的所得可能以外币来计算,所以明确规定,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这是人民币作为法定货币的要求和体现,也是国家主权的体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了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预缴时折合为人民币计算的方法:
(1)在进行预缴时,对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价的收入,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在汇算清缴时,对已经预缴税款的所得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即对已按季或月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都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全年未纳税的外国货币所得部分,按照年度最后一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3)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企业少计或者多计前款规定的所得的,应当按照检查确认补税或者退税时的上一个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少计或者多计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补缴或者应退的税款。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六条 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三十条 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企业少计或者多计前款规定的所得的,应当按照检查确认补税或者退税时的上一个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少计或者多计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补缴或者应退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