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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地点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8-08 浏览量:1172
纳税地点的确定方法,对于做好税收征管有着重要的影响,同时对于不同地区之间的税收收人分配也有着重要的影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1)居民企业的登记注册地在境内的,以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这里所称企业登记注册地,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住所只能有一个。
(2)居民企业的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根据本法第二条的规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即便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也属于居民企业,负全面纳税义务,应就其来源于境内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登记注册地不在境内的居民企业,如果以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不切实际,税务机关无法有效地开展税收征管工作,不利于我国税收利益的保护。所以,居民企业的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另外,对于居民企业登记注册地与境内的实际的办事机构地不一致的,可能会产生地区之间税收收入转移的问题,比如企业采取低税率地区注册,在其他地区经营的避税行为。对此,财政、税务机关将通过完善汇总纳税地区间所得税分配办法予以解决,严格企业登记注册相关办法,防范企业以避税为目的的登记注册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条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二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所称企业登记注册地,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
· 一般反避税条款
·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时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