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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资本弱化”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8-08 浏览量:1361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是有关防止资本弱化的规定。
资本弱化,是指企业通过加大借贷款(债权性投资)而减少股份资本(权益性投资)比例的方式增加税前扣除,以降低企业税负的一种行为。企业资本是由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构成的。权益资本是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包括投入的资本金和由此形成的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债务资本就是从资本市场、银行、关联企业的融资。在企业所用的生产经营所用资金中,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比例的大小反映了企业资本结构的优劣。如果企业资本中债务资本占的比例过高,就称为“资本弱化”。资本弱化在税收上的主要结果是增加利息的所得税前的扣除,同时减少就股息收入征收的所得税。
造成资本弱化的原因有两个。首先,由于债务人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抵扣,而股东获得的收益即股息却不能在税前扣除,选择借债的融资方式比发行股票的融资方式,从税收的角度来说更具有优势。其次,许多国家对非居民纳税人获得的利息征收的预提所得税税率,通常比对股息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采用债权投资比采用股权投资的税收负担低。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同属于一个利益集团的跨国公司来说,就有动机通过操纵融资方式,降低集团整体的税收负担。纳税人在为投资经营而筹措资金时,常常刻意设计资金来源结构,千方百计表现为举债投资,加大借入资金比例,扩大债务与产权的比率,人为形成“资本弱化”,以此来达到避税的目的。因此,许多国家在税法上制定了防范资本弱化条款,对关联方之间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作出限制,防范企业通过操纵各种债务形式的支付手段,增加税前列支、降低税收负担,对超过一定比例的借贷款利息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具体范围及其标准作出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
一、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的界定
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如购买企业债券就属于债权性投资。从获得方式上,债权性投资既包括直接从其所有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又包括间接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企业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券性投资,是指由关联方直接将资金借给企业,企业按照合同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投资。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1)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是指关联方将资金借给无关联第三方,然后由无关联第三方借给企业的投资。
(2)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是指虽然该债权性投资是由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但无关联第三方可以选择由关联方偿还,关联方代企业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后,对企业享有追偿权。
(3)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是指名义上不称为债权性投资,但是在某些情形下其实质属于负债性质,如购买另一企业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或者股权,在某些情形下实质上为债权性投资。
二、权益性投资的界定
权益性投资,是指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其金额为企业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其范围包括企业投资人对企业投入资本以及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投资人投入的资本是指所有者投入企业的资本部分,包括构成企业注册资金或者股本部分的金额,也包括投入资本超过注册资本或者股本的金额,即资本溢价或者股本溢价,这部分投入资本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被计入了资本公积,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资本公积项目下反映。
权益性投资反映的是所有者对企业资产的剩余索取权,是企业资产中扣除债权人权益后应由所有者享有的部分,反映所有者投入资本的保值增值情况。权益性投资的目的是通常是为了获得被投资企业的控制权,或者实施对被投资企业的重大影响,或者为其他目的而进行的,如获得股利收入而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普通股股票投资,属于权益性投资。
三、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标准
由于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涉及面较广,标准比较具体和复杂,且各行业的实际情况有很大不同,分为银行、保险等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等,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一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 未提供关联业务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时核定应纳税额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