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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支出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8-05 浏览量:1667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分别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支出所得税前扣除作了具体规定: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对职工福利费支出,实行限额扣除制度,将标准限定在年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目的是防止部分企业利用给职工搞福利之名而侵蚀税基。考虑到职工福利有利于使职工享受到更高质量和更多数量的实惠,有利于提高职工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而且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也符合一般企业福利费支出的总额要求,所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对职工福利费的扣除,作了工资、薪金14%的限制。
(2)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同时,《工会法》对工会的职责、设立、组织机构、权利、义务等都作了全面而详细的规定,并对工会经费的来源、支出、管理等也作了全面规定。《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其来源包括,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人民政府的补助;其他收入。其中,对于企业、事业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扣除基准是职工工资、薪金总额,虽然与《工会法》所用的扣除基准“工资总额”用语上有所差异,其所表述的实际内容是一致的,是指企业支付给所有与本企业有劳动关系的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的总额。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里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是指企业为提高其职工工作技能,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流入,而通过各种形式提升职工素质,提高职工工作能力等方面的教育所发生的教育费支出,具体的范围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再具体认定。
(4)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