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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的范围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15   浏览量:1286  
  

  税务机关是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实施税收征收管理行为的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其一,税务机关是一种组织实体,不是个人,个人不能称为税务机关。其二,税务机关具有独立的行政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税收征收管理,如独立作出征税决定,独立参加行政复议或诉讼等。其三,税务机关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税务机关作为行政主体,它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对相对人行使征税权;其行为直接导致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效果;它与相对人之间发生争议可依法适用行政司法及诉讼程序。只有具备以上资格条件的机关、机构,才可以作为税务机关依法行使征税权。根据我国的实际,《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对税务机关作出了界定。

  1.国家税务局系统。

  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区、地区级市、自治州、盟国家税务局,县、县级市、旗国家税务局,税务所(分局)。税务所(分局)是县级税务局的派出机构,按照经济区、行政区划或者行业设置。

  省级国家税务局是国家税务总局直属的正厅(局)级行政机构,是本地区主管国家税收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地方税务局系统。

  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地区、地区级市、自治州、盟地方税务局,县、县级市、旗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分局)。省以下地方税务局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即地区(市)县(市)地方税务局的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均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垂直管理。

  省级地方税务局是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主管本地区地方税务工作的职能部门,一般为正厅级行政机构,实行地方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国家税务总局对省级地方税务局的领导,主要体现在税收政策、业务指导和协调,对国家统一的税收制度、政策的监督,组织经验交流等方面。

  3.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为适应税务机构改革的需要,法律授权国务院可以确定新的执法主体。凡是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都属于税务机关。

  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这里的“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需要注意的是,稽查局不具有完全执法主体资格。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具有税务执法主体资格,有行政处罚的权力,可以参与诉讼,但是,不能独立行使《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税收保全措施权、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权和第五十四条第(六)项所规定的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及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的权力。要采取上述措施,必须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或者经设区的市、自制州以上税务局局(分局)局长批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四条 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九条 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 税收征收管理的社会监督和对检举人进行保护和奖励的规定

· 税收征收管理回避制度

· 对税务人员岗位职责分离的规定

· 对税务机关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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