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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基本含义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15   浏览量:2105  
  

  纳税义务人就是负有纳税义务的人,一般简称纳税人,是税收征纳关系中的纳税主体,是课税要素的最基本内容之一,任何税种都有纳税人,明确什么人为纳税人是税收征收的前提条件之一。根据税收法定原则中课税要素法定的要求,纳税人必须依法确定。因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由纳税人以外的第三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是税收征收管理的一种方法,称为源泉征收。实行源泉征收,主要是因为向纳税人直接征收税款有困难,或者能够确实并且高效率地征收税款,有利于保证国家及时、可靠地取得税收收入。在采取源泉征收方法时,代扣并代缴、代收并代缴税款的义务,称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承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人,称为扣缴义务人。所谓代扣代缴,是指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取得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为扣除,并向税务机关缴纳。所谓代收代缴,是指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支付款项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

  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代收人缴税款义务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只要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了扣缴税款的义务,不论其是否愿意,都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扣缴税款,并接受税务管理,不按照规定扣缴税款或不接受税务管理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样,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税务机关不能指定其扣缴。这里需要区分扣缴义务与委托代征的涵义。扣缴义务是法定义务,没有选择的余地。委托代征是以行政合同的方式确定的代征税款义务,其义务的产生基于自愿。

  在实践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由各税种规定,每个税种纳税人的范围并不一致,是由各税种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规定不能设定纳税人,也不能设定纳税义务。同样,其他规定也不能设定扣缴义务人,不能设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一个税种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非自然人,既可能是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企业),也可能是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部队、学校和其他单位,或者是个体工商户和其他自然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法律、行政法规确定后,应当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义务的,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 税收征收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规定

· 对税务机关税法宣传和为纳税人服务的原则规定

· 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税收征管法》的调整对象和效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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