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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概述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15   浏览量:2156  
  

  一、税法的定义及特征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及纳税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广义的税法是各种税收法律规范的总和,即由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争讼法等构成的法律体系。狭义的税法指的是经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正式立法的税收法律,如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所得税法》等。

  税法与税收密不可分,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则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税收实质是国家为了行使其职能,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它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强制性。主要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用法律、法规等形式对征收捐税加以规定,并依照法律强制征税。

  二是无偿性。主要指国家征税后,税款即成为财政收入,不再归还纳税人,也不支付任何报酬。

  三是固定性。主要指在征税之前,以法的形式预先规定了课税对象、课税额度和课税方法等。

  因此,税法就是国家凭借其权力,利用税收工具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征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构成要素,又称课税要素,是指各种单行税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要素的总称。具体而言,税法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税法主体

  税法主体是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两类。

  从理论上说,征税主体是国家。国家享有征税权,征税权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在具体的征税活动中,国家授权有关的政府机关来具体行使征税权。在我国,由各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和海关具体负责税收征管。其中,税务机关是最重要的、专门的税收征管机关,它负责最大量的、最广泛的工商税收的征管;海关负责征收关税、船舶吨税,代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财政机关主要负责农业税收的征管,其具体负责的税种和征管范围正在逐渐缩小。上述三类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具体的、形式上的征税主体。

  纳税主体又称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是指依照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纳税主体依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例如,在所得税法中,纳税主体可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在增值税法中,纳税主体可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等等。此外,在税收征管和税收负担方面,纳税主体还可分为单独纳税义务人和连带纳税义务人,实质上的纳税义务人和形式上的纳税义务人,等等。纳税主体在各个具体的税法或税收条例中不尽相同,它直接影响到征税的范围,因而是各税法或税收条例必须首先加以明确的要素。

  2.征税客体

  征税客体,也称征税对象或课税对象,是指征税的直接对象或称标的,它说明对什么征税的问题。征税对象按其性质的不同,通常划分为流转额、所得额、财产及行为四大类。

  3.税目与计税依据

  税目与计税依据是对征税对象在质与量的方面的具体化。所谓税目,就是税法规定的征税的具体项目。它是征税对象在质的方面的具体化,反映了征税的广度。所谓计税依据,也称计税标准、计税基数,或简称税基,是指根据税法规定所确定的用以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亦即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数。计税依据是征税对象在量的方面的具体化。由于征税对象只有在量化后才能据以计税,因此计税依据的确定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税负。

  4.税率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计税基数之间的数量关系或比率。它是衡量税负高低的重要指针,是税法的核心要素,它反映国家征税的深度和国家的经济政策,是极为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

  (1)比例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征收比例。我国的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等采用的是比例税率。

  (2)超额累进税率。即把征税对象按数额的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但每一纳税人的征税对象则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款的税率。目前采用这种税率的有个人所得税。

  (3)定额税率。即按征税对象确定的计算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目前采用定额税率的有资源税、车船使用税等。

  (4)超率累进税率。即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目前,采用这种税率的是土地增值税。

  5.税收特别措施

  税收特别措施包括两类,即税收优惠措施和税收重课措施。前者以减轻纳税人的税负为主要内容,并往往与一定的经济政策的引导有关,因而也称税收诱因措施;后者是以加重税负为内容的税收特别措施,如税款的加成、加倍征收等。税收特别措施在各类税法中规定得较为普遍。由于该类措施是在一般征税措施之外采取的特别措施,且直接关系到具体纳税人的税负的横向比较,因而历来很受关注,其中的税收优惠措施更是如此。

  税收优惠在广义上包罗甚广,诸如优惠税率等亦可算作其中,这与税法的宏观调控职能是密切相关的。而狭义上的税收优惠措施则主要是指税收减免、税收抵免、亏损结转、出口退税等。这些税收优惠措施的实行会直接影响到计税基数,从而会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具体纳税义务,因而对征纳主体的利益和相关的经济和社会政策目标的实现,均会产生直接影响。

  6.纳税时间

  所谓纳税时间,是指在纳税义务发生后,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款的期限,因而也称纳税期限。纳税期限可分为纳税计算期和税款缴库期两类。纳税计算期说明纳税人应多长时间计缴一次税款,反映了计税的频率。纳税计算期可分为按次计算和按期计算。按次计算是以纳税人从事应税行为的次数作为应纳税额的计算期限,一般较少适用。按期计算是以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的一定期限作为纳税计算期,通常可以日、月、季、年为一个期限。按期计算适用较广。

  税款缴库期说明应在多长期限内将税款缴入国库,它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的期限。税款缴库期不仅关系到纳税义务的实际履行,而且也关系到国家能否获取稳定的、及时的财政收入。

  此外,纳税期限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不同的。前者是一定的期间,而后者则是指一个时间点;并且,只有在纳税义务发生以后,才会有纳税期限的问题。

  7.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是纳税人依据税法规定向征税机关申报纳税的具体地点,它说明纳税人应向哪里的征税机关申报纳税以及哪里的征税机关有权实施管辖的问题。在税法中明确规定纳税地点,对于纳税人正确、有效地履行纳税义务,确保国家有效地取得财政收入,实现宏观调控的经济政策及保障社会公平的社会政策,均甚为重要。一般说来,在税法上规定的纳税地点主要有以下几类:机构所在地、经济活动发生地、财产所在地、报关地等等。

  三、征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1.征税主体的权利

  在把征税主体抽象地理解为国家的情况下,征税主体的权利是较为广泛的,这与对征税权的广义理解有关。在把征税主体具体地理解为负责征税的政府职能部门的情况下,征税主体的权利范围会相对狭窄一些。如前所述,各国具体的征税主体通常是税务机关、财政机关和海关。它们作为行政机关,享有相应的行政权力;作为税收征纳关系中的债权人,又享有征税主体对纳税主体的权利。具体说来,征税主体的权利一般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税款征收权。这是征税主体诸多权利的核心,是与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相对应的权利。该项权利主要包括税款核定权和税款入库权两个方面。为了保障上述权利的有效实现,征税主体在行使上述权利的过程中,还可具体行使税负调整权、税收保全权、税款追补权等。

  (2)税务管理权。这是为了保障税收征管权的有效实现而由法律赋予征税机关的权利,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管理权、账簿凭证管理权和纳税申报管理权等。

  (3)税务稽查权。在普遍采用纳税申报制度的情况下,加强税务稽查十分必要。税务稽查权主要包括税务稽核权和税务检查权两个方面。

  (4)获取信息权。即征税主体有权要求纳税主体提供一切与纳税有关的信息,也有权从其它的有关部门获得与纳税人纳税有关的信息。为了保障获取信息权的实现,征税主体可以行使调查权,也有权要求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协助。

  (5)强制执行权。纳税人逾期不缴纳税款,经催告后在限期内仍不缴纳的,征税机关可以依法行使其强制执行权,采取旨在保障税款入库的强制执行措施。

  (6)违法处罚权。对于纳税主体违反税法规定的一般违法行为,征税机关有权依法予以处罚;若纳税主体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则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征税主体的义务

  征税主体除享有上述权利外,一般还负有下列义务:

  (1)依法征税的义务。征税主体必须严格依据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的规定征税。没有法律依据,税务机关不得擅自开征、停征或多征、少征。因此,征税主体必须依税收法定原则从事征税活动,包括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等均必须依法实行。

  (2)提供服务的义务。征税主体应当向纳税人宣传税法,为纳税人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和咨询,使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得到文明、高效的服务。

  (3)保守秘密的义务。征税主体不得侵犯纳税主体的隐私权或商业秘密,纳税主体提供给税务机关的信息资料只能用于估税或加强税收征管的目的,而不能被滥用于其它非征税的目的。除为了税收执法的需要外,征税主体不得披露纳税主体的有关信息。

  (4)依法告知的义务。征税主体应依法进行催告或告知,以使纳税人知道其纳税义务的存在和不履行义务将受到的处罚;在处罚违法纳税人时,也应告知其享有的各项权利。征税主体的这一义务对保障纳税主体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实现,均具有重要意义。

  四、纳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1.纳税主体的权利

  与征税主体的主要义务大略相对应,纳税主体一般主要享有以下几类权利:

  (1)限额纳税权。依法纳税本是纳税人的主要义务,但在法定的限额内纳税,则是纳税人的权利。因此,税收征纳活动必须依法进行,纳税人有权拒绝一切没有法律依据的税收义务,也没有义务在依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以外多纳税。对于多纳的税款,纳税人享有退还请求权。

  (2)税负从轻权。纳税人有权依法承担最低的税负,可以依法享有减税、免税等税收优惠,可以进行旨在降低税负的税收筹划活动,但不能从事与法律规定或立法宗旨相违背的逃税、避税活动。

  (3)诚实推定权。除非有足够的相反证据,纳税人有权被推定为是诚实的纳税人。这项权利与纳税人的申报义务和整个税收征管制度都是密切相关的。

  (4)获取信息权。也称知情权,是指纳税人有权了解税制的运行状况和税款的用途,并且可以就相关问题提出质询;纳税人还有权了解与其纳税有关的各种信息或资料。

  (5)接受服务权。与征税主体提供服务的义务相对应,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有权得到征税主体的文明、高效的服务。

  (6)秘密信息权。与征税主体的保守秘密的义务相对应,纳税人有权要求征税主体依法保守其隐私或商业秘密。

  (7)赔偿救济权。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征税主体的违法行为的侵害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征税主体承担赔偿责任;若对征税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权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纳税主体的义务

  与征税主体的权利大略相对应,纳税主体一般主要负有以下义务:

  (1)依法纳税的义务。纳税人应依据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的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这是纳税人的一项最基本的义务。

  (2)接受管理的义务。纳税人应接受征税主体的税务管理,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设置和使用账簿和凭证、进行纳税申报。

  (3)接受稽查的义务。纳税人应接受征税主体依法进行的税务稽核和税务检查,这也是加强税收征管所必需的。

  (4)提供信息的义务。纳税人应诚实地向征税主体提供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在必要时,还应接受征税主体依法实施的调查。

  五、税法主体的违法责任

  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违反法定义务,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说来,税法主体承担的主要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例如,纳税主体违反其依法纳税的义务,从事偷税、欠税、抗税等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纳税人违反有关税务管理方面的义务时,应在限期内履行义务,否则将被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又如,征税主体违反其依法征税的义务,违法擅自决定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应依法撤销其违法决定,改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征税,并由该征税主体的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如果征税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应对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行政处分。

  六、现行税法体系

  税法体系是指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一定体制下以法定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的总和。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由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地方税法等构成。其内容主要包括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两大类。

  1.税收实体法体系

  税收实体法是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所调整的内容是什么样的人需要履行纳税义务,有哪些义务,这些义务的变更或解除等。或者说,税收实体法是规定收什么税、收多少,是否减免的问题。

  我国现行税收实体法体系由18个税收法律、法规组成,它们按性质作用分四类:

  (1)对流转额课税的税法,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税法。这类税法的特点是与商品生产、流通、消费有密切联系。对什么商品征税,税率多高,对商品经济活动都有直接的影响,易于发挥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

  (2)对所得额课税的税法。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法。其特点是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收入,发挥其公平税负调整分配关系的作用。

  (3)对财产、行为课税的税法。主要是对财产的价值或某种行为课税。包括房产税、印花税等税法。

  (4)对自然资源课税的税法。主要是为保护和合理使用国家自然资源而课征的税。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土地使用税等税种均属于资源课税的范畴。

  2.税收程序法体系

  税收程序法是指以国家税收活动中所发生的程序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税法,是规定国家征税权行使程序和纳税人纳税义务履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所调整的是税收的确定和税收的征收过程,确立在这个过程中一系列的行为规则和办事程序。或者说,税收程序法是规定如何去征收这些税,完成征收税款的手续问题。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原则——税收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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