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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易指令问题引起的期货交易纠纷民事责任的承担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9-05   浏览量:772  
  

  1.未约定交易指令下达方式或约定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十八条:期货公司与客户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对下达交易指令的方式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期货公司不能证明其所进行的交易是依据客户交易指令进行的,对该交易造成客户的损失,期货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客户予以追认的除外。

  期货公司往往出具的是格式合约,虽然中国证监会为期货合约发布了指导性的意见,颁布了规范性的样本,但具体合约文本的内容却是需要期货公司与客户具体约定的,不能完全依赖于规范样本。很可能不同的期货公司与客户所作的约定是不同的,尤其是关键环节的内容。就交易指令方式来说,就要求既为双方容易理解、掌握,又要对保护客户利益是有利的,不能仅从期货公司利益的角度考虑问题。如果发现有的关键问题,在这里主要指的是交易指令方式,如果未作约定或者约定的不明确,即可推定就是期货公司的过错所致,而不能认为是客户的过错。除非合约注明,所作某项、某内容约定系客户坚持所为,期货公司方可免责,否则,期货公司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推定期货公司对客户的交易结果负有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执行非委托人指令行为。《司法解释》第十九条:期货公司执行非受托人的交易指令造成客户损失,应当由期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非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客户予以追认的除外。

  期货公司应当严格接受客户交易指令从事交易,不应当接受其他人的交易指令。但在期货交易中,常常是客户没有时间盯盘,而是委托自己的亲朋好友作指令下达人,也就是所说的受托人,期货公司应当在审核清楚客户出具的委托书后,接受指令下达人的操作指令,否则亦应认定期货公司负有过错。此情形下,造成客户损失的,应当由期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非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客户予以追认的除外。

  3.交易指令不明确。《司法解释》第二十条:客户下达的交易指令没有品种、数量、买卖方向的,期货公司未予拒绝而进行交易造成客户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客户予以追认的除外。

  当客户下单指令不明确时,期货公司有义务予以核实,不得将错就错随意作出理解和解释,必须得到客户明确无误的指令时方可即时下单。期货公司对于交易指令不论理解错误,还是有意错误下单,不考虑其主观意图为何,不管是为了客户利益,还是其他用意,只要是行情向客户持仓不利的方向发展,导致客户持仓损失的,客户均有权提出索赔,即对其保证金亏损部分、佣金、利息等提出赔偿要求,期货公司无权以任何理由抗辩。而当错误执行客户交易指令后,客户发现行情非常有利于其持仓时,或者交易后并没有发生亏损时,客户有权认可该交易结果,这里特别要强调的是交易结果没有损害客户利益,并不是客户必须认可交易结果,其只是可以、有权而已,主动权在于客户,其不是必须认可该交易结果。

  4.交易指令有瑕疵。《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客户下达的交易指令数量和买卖方向明确,没有有效期限的,应当视为当日有效;没有成交价格的,应当视为按市价交易;没有开平仓方向的,应当视为开仓交易。

  通常情况下,有瑕疵的交易指令如果能够弥补的应当进行弥补,不能够进行弥补的,原则上不能进行操作;所说的弥补是指的两层含义,一层是经纪人能够识别客户或者指令下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按照该意思表示下达交易指令;另一层意思是经纪人应当即时向客户进行核实,以免出现交易的错误。而还不能漏掉的是,在交易指令的瑕疵没有办法即时修正,或者经纪人的疏忽而未能修正时,如何理解该有瑕疵的交易指令。首先,按照期货交易的规则,交易指令只能当日有效,不可能连续数天有效,如果那样,就肯定构成全权委托,为法规、规章、规则所禁止,通常也不会作这样的理解。所以任何的交易指令,只能在当日的交易时间内有效,过期作废。其次,期货交易必须有交易价格,交易指令应当明确买入或者卖出的具体价位,不能任意由期货公司理解炒作。为保护客户利益不被损害,应当明确凡是没有下达交易价位的,应当理解为当时的市场交易价位,不能过高或者过低,当然买入价位越低越好,卖出价位越高越好,也不可一概而论。第三,期货交易应当明确交易方向。 期货交易不象股票交易,股票交易因为我国没有开办股票指数期货交易,所以,对于股票来说就只有同方向的作多交易,而作空交易只是相对的和短时期内的,不能成主流。期货交易则完全不同,既然有作多的交易方向,就有作空的交易方向。例如普通投资者进行交易时,肯定是要搏取交易差价,通常手中没有现货,也不可能经营现货,例如大豆、小麦、铜、橡胶等,有区区几吨货物根本成不了气候,也不会被期货市场所接受。故一般客户就是作多者,先买后卖。而生产商、现货商则不同,他们往往手中存有大量现货,例如橡胶种植园,每年都产若干吨橡胶,铜、铝生产企业,每年生产大量产成品,他们货物的规模足以让他们成为期货交易中的空头。空头往往是在高价位将手中货物卖出,或者认为卖出货物有利可图,不会亏本,就可以毫不犹豫地将货物卖出;但如果货物的价值被严重低估,他们亦可反手作多,在低位买入,等待价位升高后再卖出。当行情进展到一定程度时,特别是接近交割期时,买卖应当十分慎重,因为此时可能价位变化很大、很快,容易将中小散户套进去,影响交易收益。故而,对于交易指令应当明确其买卖方向,如果没有加以明确,就将其认定为买入持仓,不会将其理解为卖出或者买入平仓,当然,如果发现某个交易品种已经进入高位或者陷入低位,振荡剧烈,客户已经持仓且有赢利,此时的交易指令理解为卖出平仓或者买入平仓更妥当一些,总比将客户的赢利毁于一旦要好的多。

  5.错误执行客户交易指令。根据法规、规章、规则等规定,期货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客户交易指令进行交易,如有违反,就应当承担其过错给客户造成的经济损失,客户认可的除外。在具体认定及处理方式上,《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交易数量发生错误的处理。不外乎两种情况,一种是给客户买多了、卖少了,没有按照指令的数量买入、卖出,这时,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指令的数量予以弥补,即多的部分归期货公司,亦可予以平仓,少的部分予以补足;另一种情况是没有办法从数量上弥补,或者没有必要从数量上弥补,就应由期货公司从金钱上予以弥补。例如买的少了,再花费较高的价钱去买回实属不合算,还不如按照当日收盘价格或者较高价位予以补足即可。

  (2)当期货公司以高于客户指令价位买入时,必然产生一个差价损失,如果当日或者未来几日内价位升高,弥补了客户的差价损失,客户也不会提出异议。恰恰是有的客户是在高位买入,在低位卖出,这样恰巧是行情即将发生反转时进行的交易,翻盘的可能性极小,极有可能使得客户失去获利的机会。一旦交易差价亏损实际发生,客户肯定会进行交涉。对待此类纠纷,应当掌握的标准是,超出客户指令价位的损失应当由期货公司负担。如果客户不愿意再继续持仓,则应由期货公司予以平仓,或者将仓位交由期货公司处理,与客户无涉。换句话说,该交易结果就算在期货公司身上,不须客户承担交易结果。

  6.不当延误执行客户交易指令。《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期货公司不当延误执行客户交易指令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市场原因致客户交易指令未能全部或者部分成交的,期货公司不承担责任。

  由于期货市场交易行情波动剧烈,经常会发生交易不成的情况。例如价位很快被封于涨停板,或者很快被打到跌停板,导致买不进来,或者卖不出去的局面。有时可能是因为期货公司延误执行客户交易指令造成的,期货公司就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客户可能获得的价位利润、赢利;而对于预料不到的情况发生,即使期货公司及时执行客户交易指令,也同样会导致无法实现交易结果,那么,期货公司就是没有过错的,根据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理论,既然不是原因,就不应当承担责任,客户的损失只能由其自行负责。

  7.超出客户指令价位范围。《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期货公司超出客户指令价位的范围,将高于客户指令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客户指令价格买入后的差价利益占为己有的,客户要求期货公司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期货公司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于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市场时刻存在搏取差价的机会。根据合同法行纪合同一章的规定,受托人买卖委托人的物品,对于买入时节省的部分,或者卖出时超出指令的部分差价,受托人可以据为己有。而期货交易则与此相反,期货公司是不能占有该差价的,这主要是因为客户参与期货交易的目的就是为了搏取差价,这里没有存在一个固定的价位,或者任意一种合约能够让客户获取固定利益,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客户利益,这个差价就不能让期货公司占有,应由期货公司支付给客户。当然,是否占有该差价,还应审查期货公司的诚信程度,如果期货公司篡改客户成交回报单,客户又没有进行审查、查阅,就会被期货公司占有,所以本解释规定客户要求返还成交的,期货公司应当予以返还。同时,也允许客户与期货公司以合约的形式约定该差价的处理方式,毕竟这是私法范畴,应当允许客户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均无权予以强加干涉。客户明示放弃差价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客户明示要求期货公司支付差价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与客户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对下达交易指令的方式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期货公司不能证明其所进行的交易是依据客户交易指令进行的,对该交易造成客户的损失,期货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客户予以追认的除外。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执行非受托人的交易指令造成客户损失,应当由期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非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客户予以追认的除外。

  第二十条 客户下达的交易指令没有品种、数量、买卖方向的,期货公司未予拒绝而进行交易造成客户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客户予以追认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客户下达的交易指令数量和买卖方向明确,没有有效期限的,应当视为当日有效;没有成交价格的,应当视为按市价交易;没有开平仓方向的,应当视为开仓交易。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错误执行客户交易指令,除客户认可的以外,交易的后果由期货公司承担,并按下列方式分别处理:

  (一)交易数量发生错误的,多于指令数量的部分由期货公司承担,少于指令数量的部分,由期货公司补足或者赔偿直接损失;

  (二)交易价格超出客户指令价位范围的,交易差价损失或者交易结果由期货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期货公司不当延误执行客户交易指令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市场原因致客户交易指令未能全部或者部分成交的,期货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超出客户指令价位的范围,将高于客户指令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客户指令价格买入后的差价利益占为己有的,客户要求期货公司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期货公司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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