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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业务范围及相关资格条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9-04 浏览量:771
在我国,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业务种类颁发许可证。期货公司除可以依法从事商品期货经纪业务外,还可以申请经营金融期货经纪、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以及经批准可以从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将期货公司从事的业务划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商品期货经济业务,依法设立的期货公司可以直接从事该业务;第二层次为需取得相应资格、需经核准的业务,包括金融期货经纪、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第三层次为资产管理业务,直接依法等级备案即可;第四层次为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如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等,这也为进一步扩大期货公司业务范围预留了空间。
1.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日前2个月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
(2)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
(3)符合中国证监会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
(4)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且运行状况良好;
(5)高级管理人员近2年内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无不良信用记录,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6)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釆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的情形;
(7)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8)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但期货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比例超过50%,对出现上述情形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负责人已不在公司任职,且已整改完成并经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合格的,可不受此限制;
(9)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期货公司申请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经批准的其他业务的条件,由中国证监会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业务种类颁发许可证。期货公司除申请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外,还可以申请经营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
期货公司不得从事与期货业务无关的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期货公司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
期货公司不得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不得对外担保。
第二十二条 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其他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取得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资格,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 期货公司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