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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3-11   浏览量:1297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这里的“他人”,是指所有的第三人,既包括一般的干部、群众,也包括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其他在押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

  (二)客观要件。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

  (1)必须捏造犯罪事实。主要是指:无中生有,捏造犯罪事实陷害他人;栽赃陷害,在发生了某种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捏造证据陷害他人;借题发挥,将不构成犯罪的事实夸大为犯罪事实,进而陷害他人;歪曲事实,将轻罪的事实、一罪的事实杜撰为重罪的事实、数罪的事实。所捏造的犯罪事实,只要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责任即可,并不要求捏造详细情节与证据。捏造他人一般违法事实的,不成立诬告陷害罪。因为刑法明文要求行为人主观意图必须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2)必须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者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利用被害人进行告发的,也成立本罪。告发方式多种多样、如口头的、书面的、署名的、匿名的、直接的、间接的等等。

  (3)必须诬告特定的“他人”。第一,向司法机关虚告自己犯罪的,不成立诬告陷害罪。第二所诬告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实在的人,否则就不可能导致司法机关追究某人的刑事责任,因而不会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当然,特定对象并不要求行为人指名道姓,只要告发的内容足以使司法机关确认对象,就可以成立诬告陷害罪。至于被诬陷的对象是遵纪守法的公民,还是正在服刑的犯人,以及是否因被诬告而受到刑事处分,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第三陷害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者没有辨认或控制能力的人犯罪,仍构成诬告陷害罪。虽然司法机关查明真相后不会对这些人科处刑罚,但将他们作为侦查的对象,使他们卷入刑事诉讼,就侵犯了其人身权利。第四,形式上诬告单位犯罪,但所捏造的事实导致可能追究自然人刑事责任的,也成立本罪。第五,由于刑法规定本罪是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故征得他人同意或者经他人请求而诬告他人犯罪的,不成立本罪(如果将本罪规定在妨害司法活动罪中,则该行为可能成立犯罪)。

  (4)诬告陷害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捏造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诬陷手段恶劣、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等。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可构成。如果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要从重处罚。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即明知自己在捏造事实,一向有关机关或单位告发就会产生被告发人遭受刑事追究的危害后果,但仍决意为之,并且希望这一危害结果发生。行为人动机如何,是否实现了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如果行为人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构成本罪。

  二、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1)本罪与错告、检举失实行为的界限。刑法第243条第3款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构成本罪。所谓错告,是指错误地指控他人有犯罪事实的告发行为。所谓检举失实,是指揭发他人罪行,但揭发的事实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或部分不符的行为。诬告与错告,在主观方面有着质的不同:前者是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属于犯罪行为;后者则是由于情况不明,或者认识片面而在控告、检举中发生差错。可见,二者区别的标志在于,后者主观上不具有陷害他人的目的,客观上不具有捏造犯罪事实并进行告发的行为。

  (2)本罪与一般诬告陷害行为的界限。两者都具有捏造事实、诬陷好人的特征。但是,诬陷的内容、目的和性质,又各不相同:诬告陷害罪是捏造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刑事处罚,而一般诬陷行为仅限于捏造犯错误的事实,其目的只是使他人受到某种行政纪律处分,因此,从性质上讲一个是犯罪,一个是违法。对一般诬陷行为,可根据不同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批评教育。情节是否严重,可从行为人的动机、所诬告的罪行大小、诬告的方式方法、行为造成的后果影响等方面考察得出结论。

  (二)本罪与诽谤罪的界限。二者的共同点表现在都是捏造事实,而且诽谤罪也可能捏造犯罪事实。它们的主要区别是;

  (1)客体要件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后者侵犯的是公民的名誉。

  (2)主观方面不同:前者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后者的目的是破坏他人名誉。但不排除一个行为同时触犯诬告陷害罪与诽谤罪,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从一重罪论处。

  (3)客观行为不同:前者是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通常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后者是捏造有损他人名誉的事实,散布于第三者或更多的人,但不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如果行为人虽然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但并不告发,而是私下散布,旨在损害他人名誉,就构成诽谤罪。

  (三)本罪与报复陷害罪的界限。二者都表现为陷害他人,主要区别是:

  (1)客体要件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后者侵犯的是公民的民主权利。

  (2)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一切公民;后者的对象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与举报人。

  (3)主体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后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行为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作虚假告发;后者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进行报复陷害。

  (5)目的不同:前者是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后者是一般报复的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报复陷害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利用职权、捏造犯罪事实,并向有关机关告发的,完全符合诬告陷害罪的特征,应定诬告陷害罪,不定报复陷害罪。

  三、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从重处罚。这里所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是指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军事机关等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其所处的地位和掌握的权力,如果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往往会对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机关的声誉造成更大的损害,同时考虑到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求应当更加严格,因此,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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