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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2-17   浏览量:921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是指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其不仅会侵害国家有关证券、期货交易的管理制度,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而且还会由此造成投资者的利益主要是经济利益重大损害。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并且传播对证券、期货交易有影响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主要是指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虚假信息,如涉及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等虚假信息。

  “影响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主要是指可能对期货合约的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虚假信息,如金融银根政策、有关会议内容、市场整顿措施、新品种上市、税率调整、大户入市、保证金比例的提高、交易头寸变化、仓量调整、新法规新措施的出台等。

  “虚假信息”是指凭空捏造的、歪曲事实的或者误导性的,能引起市场行情变化的信息,如引起价格上涨或者下跌,大量抛售或者吸纳等。

  行为人必须既具有编造又具有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的行为。至于行为人是否从中牟利,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如果行为只编造而没有传播,或者道听途说又散布给他人,不能以犯罪论处。而且编造并传播的必须是能够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如该虚假信息对证券、期货交易无影响,也不构成本罪。

  本罪为结果犯,其构成须以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的行为扰乱了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为必要。如果没有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虽然扰乱了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了实际危害后果但不属于严重的后果,亦不能构成本罪而以本罪定罪科刑。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因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证券、期货价格强烈波动;在投资者中引起了恐慌,大量抛售或购买证券、期货合约;给投资者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等等。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单位,又包括个人。后者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要是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以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证券期货咨询服务机构及其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证券、期货交易的客户、行情分析人员等。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会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仍然决意编造并加以传播。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至于其动机,一般是为自己或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但也不排除诸如故意制造混乱、影响证券、期货市场价格巨大波动等其他动机,不论其动机如何,都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区分该罪与非罪的界限着重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角度来区分罪与非罪。本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主观故意是其构成的必要条件。如果行为人因工作马虎,不负责任而提供有关虚假信息,造成危害后果的,则行为人不构成本罪。构成其他犯罪的,以他罪论处。

  (2)从虚假性质的角度来区分罪与非罪。编造并传播的虚假信息在性质上必须与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相关联,也即对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具有破坏力。因此,如果行为人所编造并传播的虚假信息与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无关,不会对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产生不利影响,则行为人不构成本罪。构成其他犯罪的,以他罪论处。

  (3)从危害后果的角度来区分罪与非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属于结果犯,以产生一定的严重后果为其具体犯罪基本构成要件。因此,如果行为人编造并传播的虚假信息没有或者程度很轻地扰乱证券、期货市场,未产生严重后果的,行为人不构成本罪,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4)正确区分本罪与预测错误。证券、期货市场中的预测特指根据有关资料,依据证券、期货市场前期变化规律,结合有关不变因素,经过综合分析,判断证券、期货市场尤其是证券、期货市场价格变化趋势的行为。证券、期货市场预测对于每位证券、期货投资者来说是必要的,同时也是法律允许的。但是,预测作为一种从已知推断未知的分析活动,要受到一系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预测结果往往与证券、期货市场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而是存在偏差,甚或正好相反。也就是说,预测错误是预测活动中存在的一种正常现象。但是,预测错误一旦发生,就会对证券、期货市场产生消极和不利的影响。同时,错误的预测也就是一种不真实的信息,与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的行为相混淆,区分二者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考虑 :

  一是从主观上考察预测是否出于善意。所谓善意,即指预测的目的和动机不是为了欺骗投资者,不是出于不正当目的或其他犯罪意图。前者是出于善意的,而后者在主观是出于恶意的,行为人明知虚假信息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仍予以编造和传播;

  二是考察预测是否有合理根据。预测是以有关已知事实为依据来推断未知的分析活动,而编造虚假信息则是凭空捏造、无中生有,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

  三是考察预测人的资格,即审查预测人的素质、职业、经历等,判断预测人是否具有预测能力和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四是分析预测的方法、途径是否科学、合理。结合上述几个方面考察后,预测的错误纯粹是由于突发事件或主体素质限制等因素的影响而造成的,则显然就不属于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的范畴。

  (二)本罪与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的界限。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的操纵行为极易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象,诱导相关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投资的决策。从造成的虚假的证券、期货市场行情来看,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与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因此,有必要将两者加以区分。具体来说,两者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不同:

  (1)引起证券、期货行情虚假的原因不同,前者主要是通过各种操纵市场行为来制造证券、期货行情的虚假情形,以吸收其他投资者参与证券、期货交易,从而从中谋利,后者是通过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来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扰乱证券、期货市场;

  (2)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在主观上是有意图影响证券、期货价格之故意和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减免损失的目的,后者则不要求主观上是否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3)法定危害后果要求不同,前者属于情节犯,要求行为人所实施的操纵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后者属于结果犯,要求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产生严重后果。

  在实践中,容易出现一行为触犯两罪名的想象竞合犯情形,例如,行为人以编造散布谣言、传播虚假信息等手段来实施操纵市场行为。此时,就要从两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分析出发,上述行为触犯两罪名的,就要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即择一重罪处罚。

  三、处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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